• 索 引 号:QZ09013-0101-2023-00018
    • 发布机构:工信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31
    《安溪县重点人群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31 10:58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515日印发了《安溪县重点人群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若干措施》(安政办规〔2023〕1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中共安溪县第十四届委员会会议纪要(〔20238号)提出,要围绕做好涉诈前科人员、适龄社会无业青年就业、未升学初中毕业生等对象帮扶转化,抓紧研究出台一批配套政策,强化涉诈犯罪源头治理,此项工作由相关县领导牵头研究提出。

      2.制定安溪县重点人群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若干措施,进一步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范治理体系,帮助重点人群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营造勤劳致富、合法致富的良好社会氛围,合理可行。

      (二)制定的依据

      1.《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社〔2019〕318号);

      2.《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5〕323号);

      3.《中共安溪县第十四届委员会会议纪要》(〔2023〕8号);

      4.《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企业用工服务补贴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170号);

      5.《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用工服务补贴资金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安政办〔2021〕21号)。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人社局,参与单位:县公安局、工信商局、财政局、司法局、金融办、教育局、国企党工委,县委政法委、宣传部

      (二)征求意见

      起草前,县人社局(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从目前仍在实施的上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县本级企业用工服务补贴资金实施办法中等梳理符合此次会议纪要要求的配套政策,共梳理出政策宣传、搭建平台、社保补贴、技能培训等相关公共就业配套政策6条,同时根据会议要求制定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

      起草过程中,通过见面会商、微信、电话等不同形式,多次同县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商局、政法委、司法局、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领导或业务负责人,就补贴条件、标准、申报方式等关键要素进行沟通,共同研究商讨契合我县实际的补贴政策和申报办法。

      此外,5月12日下午,在县人社局会议室召开此次重点人群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若干措施工作协调推进会,县人社局(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公安局、工信商局、财政局、县司法局、金融办、教育局、国企党工委,县委政法委、宣传部等部门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逐条逐项审议《若干措施》7条,予以解释7,最终形成一致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5月15日,报送至县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收到意见建议2条,均予以采纳。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5月15日,经县人社局(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商局、政府办等相关单位核稿、会签后,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完成发文。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从七个部分进行制度设计,具体包括强化宣传增强就业意识、搭建平台助推精准就业、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引导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及时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培训提升技能水平、明确职责强化分工协作。

      (二)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若干措施明确了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补贴、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的补贴,以及重点人群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享受的补贴,内容如下:

      1.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我县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每吸纳1名重点人群就业困难人员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需经费级财政承担,从企业用工服务补贴资金中支出主要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企业用工服务补贴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170号)第一点规定“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企业用工服务补贴资金,是指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中可用于招工引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之外,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服务企业用工、促进就业、提升技能等方面的资金”。

      2.及时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符合就业补助资金补贴条件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主要依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5〕323号)第二点第(一)项,《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社〔2019〕318号)第十点第(一)项。

      3.加强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引导重点人群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对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证书等级不同分别给予500-3900元/人标准不等的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按就业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办理。主要依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社〔2019〕318号)第六点第(一)项。

      三)重点阐述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为我县具体细化规定,对我县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每吸纳1名重点人群就业困难人员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从企业用工服务补贴资金中支出。该项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开始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即文件印发之日至2024年1231日期间入职)目的是为进一步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范治理体系,帮助重点人群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营造勤劳致富、合法致富的良好社会氛围。主要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企业用工服务补贴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170号)第一点规定“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企业用工服务补贴资金,是指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中可用于招工引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之外,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服务企业用工、促进就业、提升技能等方面的资金”。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咨询渠道和联系方式     

    咨询单位:安溪县人社局,联系电话:0595-2323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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