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7-0101-2021-00048
- 备注/文号:安林〔2021〕55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24
林业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我局制定了《安溪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溪县林业局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等形成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和相关数据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资源数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 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一个体系”监测、“一套数”评价,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及相关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负责本经营区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职能明确的工作协调机制。
(一)县林业局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级森林资源数据管理部门承担。
(二)省属国有林场根据职责相应做好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三)县林业局内设及下属的林政、审批、自然保护地、营林、防火、森防、执法等部门应在可能引起森林资源变化的相关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森林资源数据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图、表等)。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第八条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基本调查单位。其中省属国有林场作为独立调查单位。
统一变更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
第九条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工作程序:
(一)县林业局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工作安排统一部署全县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工作。
(二)县级森林资源数据管理部门处理上级下发的遥感影像及遥感判读图斑,提取各乡镇(场)数据并逐级下发各林业站、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
(三)各林业站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变化地块逐块核实,涉及省属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核实地块变化情况。以上年度森林资源数据库数据为基础,通过遥感判读区划的变化图斑与收集的林业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案件查处等材料进行比对,内业核实变化地块及其属性因子。内业无法核实的必须进行现地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调查记录表(小班调查记录卡),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库。
(四)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县林业局按照统一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数据库要求,将经县级自检、市级抽查、省级抽查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汇总上报市林业局。
(五)县林业局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在本辖区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数据库汇总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编写成果报告,并汇总报送市林业局。
第十条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区划界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等界线的变化情况;
(二)林地依法转为非林地(如建设用地、耕地、设施农用地等)、非林地(如耕地、废弃矿山等)依法转为林地的变化情况;未经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仍然应保留在林地范围内;
(三)林地地类、权属;生态公益林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生态区位、林种、林地保护等级、起源、优势树种、龄组、坡度、郁闭度、平均胸径、公顷蓄积、公顷株数、森林经营类型、土地管理类型等林分因子变化情况;
(四)自然灾害引起的林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
(五)其他土地上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六)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经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县林业局应严格生态公益林数据变更审核。生态公益林转为非林地、生态级别变更、保护等级变更、林种变更、小班范围变化、生态区位改变和储备库建立应有相关批准文件依据。
第十二条 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应加强天然林监管,对林分起源记载与实地不一致的,应根据《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小班区划调查技术规定》、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经核实后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执行《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小班区划调查技术规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技术规定》以及我省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制定具体办法规范森林资源数据变更程序和变更材料,并规范森林资源管理系统不同权限帐户的使用。开展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应做好相关材料归档,不得利用软件漏洞和技术手段违规更新森林资源数据。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数据变更按《福建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通知》(闽林办〔2021〕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林地保护等级、生态区位等的基础图层变更和跨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调整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权限修改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材料报请上级森林资源监测部门修改。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包括数据库成果、统计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成果报告,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所要求的其他成果数据和资料。
第四章 重要因子变更审核制度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工作实行分级审核制度。涉及重要因子变更的,由申报单位(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初审,县级森林资源数据管理部门审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县林业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复核。
第十八条 实行审核人员、复核人员与建档人员分离、审核权限与建档权限分属不同人员,实现相互监督制约。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森林资源数据,管理人员调整的应及时向县级森林资源管理单位报备。
第十九条 重要因子包括:行政区划单位、统计单位、地类、林种、优势树种(组)、树种组成、起源、年龄、坡度、生态公益林级别、生态林保护等级、生态区位、林地保护等级、主体功能区、森林经营类型、土地管理类型等。
第二十条 重要因子变更审核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重要因子变更。需要提交《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佐证资料,申报单位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县级森林资源数据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林业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二)行政区划单位、统计单位变更。应提供审批单位的审批文件、林权证(不动产权证)、合同协议或司法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三)林地地类变更。应提供申报单位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和小班照片。属于未经审批确已改变林地用途(含少批多占)的,违法行为已查处的还应提供相关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现场勘验笔录(含附图、照片和小班一览表)。
(四)林种变更。属于商品林地中林种变更的,除林木采伐和造林成林外发生的商品林地中林种变更的,应提供申报单位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和小班照片;属于公益林地中林种变更的,应提供调整批准文件、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涉及自然保护区林种变动的,需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意见。
(五)优势树种(组)、树种组成变更。应提供申报单位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和小班照片。
(六)起源变更。应提供林权权利人起源变更申请和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申报单位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小班照片(林相清晰),小班调查记录卡(含小班基本图),经县林业局营林股审核确认的造林登记卡(林业生产情况登记卡)或营林生产验收单(林业生产验收单)及对应的前期、后期小班森林资源档案和基本图,并要求营造林小班与现有小班造林树种、范围一致。
桉树、湿地松、火炬松等纯林和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杉木纯林经现场调查确属人工造林的,可不提供造林验收材料。桉树、杉木、湿地松、火炬松等为优势树种且比例成数≥90%即可认定为纯林,可不提供造林验收材料,但应根据《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小班区划调查技术规定》、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提供小班的作业设计调查过程及结果数据,经核实后, 进行变更。
经济林经现场调查确为人工经济林的,不需要提供造林验收材料。
(七)年龄变更。应提供申报单位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和小班照片。年龄相差5年以上才允许修改(有造林验收单除外)。
(八)坡度变更。应提供申报单位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和小班照片。
(九)生态公益林级别、生态林保护等级、生态林林种变更。属于占用征收林地的,应提供自然资源部门的农转用审核意见书和林业部门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属于生态公益林调整的,应提供上级同意调整批复文件、小班一览表及小班基本图;属于前期差错的,应提供数据库中有变化年度的详细变化情况报告、变化年度的小班基本图、申报单位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原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十)生态区位变更。应提供调整前、调整后的生态区位图层,有关批准文件,调整小班一览表。
(十一)林地保护等级、主体功能区变更。凡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界数据不一致的,应提供省林业局审核同意的批复文件。
(十二)森林经营类型变更。地类、树种、林种不变的森林经营类型变更,应提供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或有关森林经营类型调整的批复文件。
(十三)土地管理类型变更。属于占用征收林地的,应提供自然资源部门的农转用审核意见书和林业部门的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合法占用林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属于未经审批确已改变林地用途(含少批多占)的不得改变土地管理类型;属于林地漏划或补充林地的,应提供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属于前期差错的,应提供申报单位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和小班照片、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调查报告和小班照片要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工程师以上职称)签字,小班照片要求林相清晰,远景、近景、调查人员现场调查等若干张,确保反应小班林分情况。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和小班照片,应包含小班调查记录卡和小班基本图,还要提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调查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成果公布。全国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公布后,县林业局方可公布本辖区森林资源成果。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数据使用范围。森林资源数据主要为宏观决策、编制各项林业规划、评价森林经营效果等提供本底资源数据,是二类调查成果的延续,其精度只能达到二类调查水平,不能代替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伐区设计、造林设计、抚育采伐设计等三类调查应遵循三类调查的有关技术标准。
各单位在办理林木采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行政许可审批以及林地认定和林业案件查处时应当以实地调查为依据,森林资源数据库数据只可作为参考。不得以林木采伐、占用征收林地等理由要求修改森林资源数据。
第二十三条 森林资源成果及相关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档案、消防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妥善管理,及时存档。
第二十四条 森林资源数据主要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林业站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需要查阅的,需凭单位公函,经提供资料的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五条 森林资源数据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森林资源监测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实行县级自检、市级抽查、省级抽查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须接受上级核查验收。质量检查主要采用遥感判读与外业调查相结合方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县林业局应结合森林督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变更等工作,加强对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应做好相关材料归档,不得利用软件漏洞和技术手段违规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对年度更新工作不重视、数据采集整理不到位、数据提交不及时、错报漏报数据严重、数据质量差等情况的单位,县林业局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是以县级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单位,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经营管理状况而进行的森林资源本底调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以上年度森林资源数据库数据为基础,对由于造林、采伐、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生态公益林调整、森林灾害、毁林开垦等非森林经营活动引起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通过遥感判读、森林经营管理资料核对、现地核实等方法进行核实,将变化情况更新到森林资源数据库,形成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的过程。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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