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7-0101-2022-00076
- 备注/文号:安林函〔2022〕52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20
各林业站,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单位:
为加强对全县林草种苗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种苗营商环境,促进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2年林草种苗行政许可双随机抽查的通知》(闽林办〔2022〕77号)和《福建省“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闽市监信〔2022〕17号)精神要求,结合打击制售假劣林草种苗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工作需要,决定开展2022年林草种苗行政许可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持有效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随机抽取数量5%,抽中单位:安溪县富民核桃种植场、安溪县慧芳生态家庭农场、安溪县长兴花卉培育场3家。
二、抽查时间
2022年10月22日至10月31日
三、人员组成
由县林业局统一组织,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谢碧月(三级主任科员)
成员:高集美、李宗耀、蔡远松、吴水平、陈志洪。
四、抽查内容
(一)抽查内容
1.现持有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符合核发的有关规定。
2.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按照许可证的登记范围、方式、有效期、生厂经营种类等从事林草生产经营活动)。
3.生产经营档案盒业务登记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4.自检、标签、检疫、包装和广告等制度情况。
5.是否有违法或被处罚记录。
6.其他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五、具体要求
1.各林业站要充分认识林草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重要性,是列入乡镇乡村振兴、综治工作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务必重视,切实加强林草种苗质量的监管力度。
2.杜绝使用无证无标签假冒伪劣林草种苗,对未按造林作业设计使用良种或使用不合格苗木上山造林的不予验收,不予列入补助。
3.督促用苗单位及时收集提交苗木购买凭证(包括:苗木购销合同、发票、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证(或有)、标签、产地检疫证、苗木检疫证、苗木检验合格证明等,建立健全造林苗木质量可追溯体系。
附件: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表(种苗)
安溪县林业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表(种苗)
许可事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级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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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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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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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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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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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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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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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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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事项实施情况: 一、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有关规定:是 □ 否 □ 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按照许可证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否的填写下列内容):是□ 否 □ (1)许可方式:只生产 □ 只经营 □ 实际方式: (2)超范围生产地点: (种子生产地点填写到小班号或小地名,苗木生产地点填写到村。) (3)超范围生产经营种类: (林木种子和良种苗木具体到树种/品种,良种种子需填写审(认)定编号,普通苗木按造林苗、绿化苗、经济林苗、花卉等4类填写) (4)许可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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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经营档案和业务登记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齐全 □ 不齐全 □ 无 □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表: 规范 □ 不规范 □ 无 □ (应当分种批、苗批建档,苗木分类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DB35/T127-2019)的规定,档案表填写完整,可追溯林木种子来源、去向。) (2) 种子来源凭证: 齐全 □ 不齐全 □ 无 □ (购买种子的合同、发票、标签,购买林木良种还需保存供种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良种证复印件,异地调运种子的应当保存《植物检疫证书》) (3) 种苗销售合同和发票: 齐全 □ 不齐全 □ 无 □ 不涉及 □ (尚未销售种子、苗木的为不涉及) (4) 种子、苗木质量标准: 齐全□ 不齐全 □ 无 □ (没有省标、国标的树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或合同标准。) (5) 产地检疫合格证:有□ 无□ 植物检疫证书(异地):有□ 无□ (苗木出圃前应当申请产地检疫,异地调运必须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6) 良种证明: 有 □ 无 □ 不涉及 □ (7)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有 □ 无 □ 备案日期: 四、执行自检、标签、包装和广告等制度情况: (1) 质量自检: 规范 □ 不规范 □ 无 □ (有自检原始记录,符合种子、苗木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2) 标签: 规范 □ 不规范 □ 无 □ (标签包括格式标签和使用说明,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者和购买者均应当保存标签) (3) 包装: 规范 □ 不规范 □ 无 □ (4) 广告: 规范 □ 不规范 □ 无 □ 五、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是□ 否□ 六、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有 □ 无 □ 被许可人签章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抽查判定标准:
1.生产经营档案表:应当按照闽林文〔2018〕77号文附件2《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档案表》的样式,其中生产管理记录必须以手工填写。
2.种子来源凭证:购买种子(或小苗)的合同、发票复印件、标签、供种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良种证复印件,异地调运的还应当具有植物检疫证书。
3.种子、苗木销售合同和发票:查看档案表的调拔记录及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
4.种子、苗木质量标准:有或无。
5.产地检疫、植物检疫证书:查看档案中保存的销售凭证有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种子、苗木在本地使用未调运出县的,植物检疫证为不涉及。
6.良种证:查看有无良种证及来源凭证,非主要林木良种的树种、品种为不涉及。
7.质量自检:查看档案中保存的苗木自检材料是否规范,无原始检测记录的,检测人员未签署姓名和日期的,抽样检测数量少于50株的,精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均为不规范。
8.标签:查看档案中保存的标签,未保存标签的,标签填写不完整、内容不符合要求、精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均为不规范。
9.包装:是否按照闽林文〔2018〕77号文附件1《福建省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样式》制作包装。
10. 广告:内容是否规范,不得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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