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7-0101-2024-00018
    • 备注/文号:安林函〔2024〕15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7
    安溪县林业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31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4-04-23 08:55

      安林函〔2024〕15号

      答复类型:A类

     

    陈钦儒等6位代表:

      《关于高质量建设安溪县福田乡为林业碳汇试点乡镇的建议》(第0031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局会同福田乡人民政府办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我县林业碳汇开发情况

      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抓好2017年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林造〔2017〕3号)精神,2017年我县承担福建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项目建设任务,采用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率先开发生成1个林业碳汇项目。项目区涵盖丰田国有林场、半林国有林场和福前农场等集体林地资源,面积3473.6公顷(52104亩),经过作业设计、外业监测、审定核证等工作,通过省碳交办组织的专家评审和备案申请,第一监测期备案减排量101746tCO2e。2021年11月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挂牌交易,目前尚未有买卖交易。

      二、项目开发存在问题与瓶颈

      1.相关政策有待完善。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防范林草碳汇项目开发风险的通知》(办生字〔2022〕91号)精神,“双碳”背景下林草碳汇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目前在国际上《巴黎协定》关于国际碳交易机制还未建立,在国内2021年全国碳排放权线上交易刚启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尚在修订,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林草碳汇项目方法学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当前相关政策制度机制尚未建立健全,碳汇项目开发中存在信息误导、虚夸开发收益、制造不用支付开发成本的假象、借机圈地抢占林草资源乱象等风险。

      2.资源开发条件受限。根据2017年省级碳汇开发试点要求,碳汇开发的对象要求:一是碳汇造林,要求自2005年以来在无林地上的人工造林。二是森林经营,要求在商品林的人工幼、中龄林中,开展森林经营活动。三是竹林经营碳汇,选择相对集中连片竹林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于建议的办理意见

      根据2017年我县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工作经验,结合近年来各地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情况,就《建议》情况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一)整合资源联合开发。根据福田乡森林资源档案数据显示,福田乡林地面积110128亩,其中初步符合林业碳汇开发条件的人工林幼中龄林面积4113亩(其中福前农场2374亩)。再者,开发项目预期可产生的效益与所投入的设计、监测、审定和核证等第三方咨询机构费用之间的投入产出比低,单独开发性价比不高,建议福田乡与周边森林资源较为丰富的毗邻乡镇联合开发,共同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根据碳汇开发流程进行项目设计、监测和审定核定工作,共同开发,按比例收益。

      (二)提前谋划细化举措。对照林业碳汇开发条件,林业碳汇开发要求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福田乡可初步对各村符合条件的人工幼中龄林的林权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摸底,初步了解业主开发碳汇需求和意愿,同时调查可收集到位的不动产权属证明,为开发林业碳汇做足准备。

      (三)试点引领有序推进。目前我县由乡镇牵头开发碳汇项目个案极少,我局将加强与福田乡的沟通,就项目开发流程,以及第三方审定核证程序进行深入探讨交流,共同推动乡镇碳汇开发,引领其他乡镇积极参与到碳汇开发中。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关注碳排放交易政策和市场走势,积极对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争取早日实现已开发的碳汇产品“项目”变“资金”,增加林权单位收益,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衷心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分管领导:李志胜

      联系人:许煌忠

      联系电话:0595-3232366

      

     

     

    安溪县林业局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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