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8-0101-2020-00142
- 发布机构:安溪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02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投入运营、床位使用、护理型床位及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及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数额,填写《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二)《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属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的,应当提供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相关证明材料;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和与主管部门签订的PPP项目合作协议;
(五)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的,应当提供已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属自建的,应当提供场所属于投资人的房产证或权属证明材料;属租用场地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床位运营补贴的,应当提供老年人花名册(含自理老人和失能老人),其中属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建民营的合作协议和主管部门审批文件;营利性养老机构还应当提供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还应当提供与街道(乡镇)的合作协议、自有产权证明或场所租赁合同证明;
(七)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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