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6-0101-2023-00197
    • 备注/文号:安农〔2023〕145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2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安溪县2023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9-22 10:32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安溪县2023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33)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安溪县2023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财政局

    2023922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2023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

    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33)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着力突破水稻机械化育插秧薄弱环节瓶颈问题,引导和支持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同时,鼓励“一棚多用、农棚农用”,在育秧空闲期用于蔬菜育苗等其他农业生产,提高大棚使用率。

    二、支持对象

    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建设时限

    按照“一年基本建成、两年全面扫尾”的要求,原则上2023年建成,因客观原因建设内容2023年不能完成,后续建设工作及服务水稻大田面积指标须在2024年内完成。

    四、建设内容

    (一)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

    (二)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三)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叠盘暗化出苗车间等专用设施,以及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水稻精量播种流水线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四)项目建设要求。项目设施及设备由实施主体根据自身实际生产需求进行建设、采购,轻钢结构厂房主体结构参照《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点建设参考标准》进行建设,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主体结构参照《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标准自主选择类型进行建设。

    五、实施程序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实施主体新建或改扩建相关设施。

    (一)组织申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前期摸底调查情况和确定的实施主体(虎邱镇、城厢镇、官桥镇各1个),组织申报项目实施。实施主体要按照规定提交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自主建设。实施主体自主选择信誉良好的设备供应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完成后能达到服务水稻大田面积分档标准。

    (三)核验兑付。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实施主体相应的设施建成后提出的核验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对设施设备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重点核验项目相关合同、清单、发票等佐证资料。核验通过后,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中央财政分档分类和“双限”标准,向实施主体拨付80%的补助资金,其余20%资金在后续适时组织开展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后兑付,并同步公示补助发放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分工协作。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建设、协调、验收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监管工作,项目实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施用地审批。

    (二)强化指导服务。县农业农村局要指导项目实施主体积极推进农机与农艺融合,应用优质种子(苗)、水稻机插叠盘暗(化)出苗技术及机插等配套关键技术,提高技术到位率与农业生产效率。鼓励实施主体开展代耕代种、代育代插等育供插一体化服务,最大限度提高集中育秧设施利用率。

    (三)严格风险防控。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严密防范各类风险隐患;要确保在育秧期集中用于育秧,空闲期用于农业生产,杜绝“非农化”行为。

    (四)加大宣传引导。要通过融媒体宣传、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对集中育秧增产增收优势等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对集中育秧的认识,促进水稻生产机械化发展。

     

    附件:1.安溪县2023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任务清单

          2.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附件1

     

    安溪县2023年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任务清单

    序号

    分档(按服务水稻大田面积,亩)

    分 类

    任务数(个)

    补助

    标准

    补助上限

    (万元)

    1

    200-500(含)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补助上限

    12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2

    10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4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2

    2

    1000-2000(含)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1

    47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39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12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4

     

     

     

     

    附件2

    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集中育秧 建设信息

    姓名/组织名称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建设位置

     

    分档(按服务水稻大田

    面积/亩)

     

    所属分类

     

     

    已有设施设备

     

     

    新建/改扩建内容

     

    建设内容范围内拟

    投入金额(万元)

     

    拟开展育插秧详细情况(育秧及插秧的地址及面积)

     

    实施主体 承诺事项

    本人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已知悉对提供的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且不重复、多头申报并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主体签字(盖章)

                                             

    所在

    乡镇

    意见

     

     

     

    (盖章)

       

    县级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实施主体、所在乡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各备存一份。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9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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