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6-0101-2024-00036
- 备注/文号:安农〔2024〕22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19
为做好新形势下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维护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等场所非洲猪瘟入场采样监测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泉农医〔2024〕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4年全县规模养殖场等场所非洲猪瘟入场采样监测工作推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全县规模养殖场等场所
非洲猪瘟入场采样监测工作推进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的
加强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开展进场入舍采样监测,了解规模养殖场等场所非洲猪瘟感染和病原污染情况,为防控工作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
二、监测范围
2024年1月底全县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对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所有规模猪场每半年至少一次监测,对年出栏500-2000头的规模猪场全年至少监测一次。同时开展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收集点)和农贸市场抽样监测。
三、监测时间及安排
2024年3-11月。
各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农贸市场的采样工作,并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并按相关规定每月开展车辆洗消中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收集点)的抽样监测。无非洲猪瘟小区(举源和佑康)、3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和建有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养殖场等业主要负责采样送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
四、任务分工
各乡镇负责样品采样送样,县动物疫控中心负责样品检测、汇总、分析和报告。养殖场负责配合入场采样工作,并安排兽医技术人员做好本场的采样。县动物疫控中心收样联系人:洪伯鑫,联系电话:0595-68792217。
五、采样要求
各乡镇要按照本方案入场采样,填写采样单(详见表1、表2、表3、表4、表5),并及时将对应样品送至县兽医实验室(凤城镇新安路73号)检测。
六、实验室检测
县兽医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原则上样品采集后一周内完成实验室检测并报告监测结果。检测中发现可疑阳性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闽农疫控函〔2019〕8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送检确诊。确诊为非洲猪瘟阳性的,按照《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闽农规〔2022〕4号)的要求进行快报并规范处置。
七、结果报告
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监测结果每周实时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进行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监测开展情况上报局领导,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八、生物安全防护要求
采样人员应于采样前,充分了解采样要求,熟悉采样技术。采样人员进场前,要遵循科学合理的生物安全规范,进行科学规范的隔离清洗消毒。对病猪隔离场所的采样,可结合场内病猪的处置等环节同步进行。各乡镇应做好采样场点政策宣传、沟通协调工作,确保采样工作顺利开展。生猪规模养殖场的采样工作可由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完成,各乡镇负责采样人员要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进行监督指导。
采样结束后,按照《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要求,督促指导相关经营主体做好场地、物品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进场顺序遵守由净到污,先进入养殖场,后进入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屠宰厂(场),最后进入无害化处理厂(或收集点)。
检测活动须在省厅授权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的实验室进行。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检测,做好相关记录,保守工作信息,严防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发生。
表1
规模养殖场采样要求
采样地点 |
采样位置/对象 |
样品编号 |
样品种类 |
采样要求 |
采样数量 |
出猪台 |
出售生猪 |
A-1-1~3 |
眼鼻拭子、肛拭子 |
3头猪拭子,平行采集猪的眼鼻拭子、肛拭子放入1个采样管中 |
3份 (1份/头*3头) |
赶猪通道(场内一侧、场外一侧)两边墙角及接驳口 |
A-1-4 |
环境拭子 |
采集5份拭子,放入1个采样管中 |
1份 |
|
病猪隔离场所 |
四角及中心位置 |
A-2 |
环境拭子 |
采集5份拭子,放入1个采样管中 |
1份 |
病死猪转运车辆 |
运输车辆货箱底部四角及中心位置 |
A-3 |
环境拭子 |
采集5份拭子,放入1个采样管中 |
1份 |
死猪暂存场所 |
四角及中心位置 |
A-4 |
环境拭子 |
采集5份拭子,放入1个采样管中 |
1份 |
死猪处理场所 |
冻存的死猪 |
A-5-1 |
耳尖组织样品 |
采集1头猪耳尖 |
1份 |
无死猪冰柜/冷库四角及中心位置 |
A-5-2 |
环境拭子 |
采集5份拭子,放入1个采样管中 |
1份 |
|
粉碎机粉碎处前、中、后部 |
A-5-3 |
环境拭子 |
采集3份拭子,放入1个采样管中 |
1份 |
|
处理设备投入口处周边 |
A-5-4 |
环境拭子 |
采集3份拭子,放入1个采样管中 |
1份 |
|
掩埋点 |
A-5-5 |
环境拭子 |
采集5份拭子,放入1个采样管中 |
1份 |
|
化制池 |
A-5-6 |
腐肉组织 |
采集1份腐肉组织 |
1份 |
备注:出售生猪样品、环境样品为必采内容,其它环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表2
屠宰厂(场)采样要求
类型 |
采样 地点 |
采样位置/对象 |
样品编号 |
样品种类 |
采样要求 |
采样数量 |
现场生猪有病死的(含暂时冻存的)屠宰厂(场) |
1批次病死情况最严重 |
运输车辆货箱、待宰圈、病死猪 暂存场所等四角及中心位置 |
B-1~3 |
猪粪(环境拭子)(如无猪粪则采环境) |
各采集5份,放入1个采样管中 |
3份 (1份/采样单元*3) |
尚未冻存的病、死猪 |
C-1~2 |
眼鼻拭子、肛拭子 |
采集2头猪拭子平行采集猪的眼鼻拭子、肛拭子放入1个采样管中 |
2份 |
||
进入急宰环节的异常猪 |
D-1~3-1~3 |
脾脏、淋巴结、全血 |
每批次采集3头猪的脾脏、 淋巴结、全血各1份 |
9份(3份/*3头) |
||
屠宰生产线上病变组织 |
E-1~3-1~2 |
脾脏、淋巴结 |
现场采样视情况而定 |
6份(2份/*3头) |
||
冻存的病死猪 |
F-1 |
耳尖组织样品 |
采集1头猪耳尖 |
1份 |
||
现场生猪临床健康的屠宰厂(场) |
3个场户,每户1批次 |
运输车辆货箱、待宰圈、病死猪 暂存场所等四角及中心位置 |
G-1~3-1~3 |
猪粪(环境拭子)(如无猪粪则采环境) |
每户1批次各采集5份, 放入1个采样管中 |
9份 (3份/户*3户) |
随机3头生猪 |
H-1~3- 1~3-1~3 |
脾脏、淋巴结、全血 |
每户1批次采集3头猪的脾脏、 淋巴结、全血各1份 |
27份 (3份/头·户*3头*3户) |
||
屠宰生产线上病变组织 |
I-1~3-1~2 |
脾脏、淋巴结 |
现场采样视情况而定 |
6份(2份/*3头) |
备注:屠宰生猪样品、环境样品为必采内容,其它环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表3
无害化处理场(或收集点)采样要求
采样位置/对象 |
样品编号 |
样品种类 |
采样要求 |
采样数量 |
病死猪所在地运输车辆货箱、暂存库场所等四角及中心位置 |
J-1~2 |
猪粪(环境拭子) (如无猪粪则采环境) |
各采集5份,放入1个采样管中 |
2份 (1份/采样单元*2) |
对病死猪尚未冻存的,每来源场户选择病死数目最多的1批次 |
K-1~N-1~2 |
眼鼻拭子、肛拭子 |
采集临床症状最严重的2头猪拭子,平行采集猪的眼鼻拭子、肛拭子放入1个采样管中 |
2份*户数 |
对冻存的病死猪,每来源场户选择病死数目最多的1批次 |
L-1~N |
耳尖组织样品 |
采集1头猪耳尖 |
1份*户数 |
运输车辆货箱底部四角及中心位置 |
M-1~N |
猪粪(环境拭子) (如无猪粪则采箱底环境) |
采集5份拭子,放入1个采样管中 |
1份* |
备注:环境样品为必采内容,其它环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表4
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采样要求
采样位置/对象 |
样品编号 |
样品种类 |
采样要求 |
采样数量 |
车辆洗消中心 (3辆运输车货箱底部四角及中心位置) |
N-1-N-· |
猪粪(环境拭子) (如无猪粪则采环境) |
采集5份,放入1个采样管中 |
3份 |
备注:1-N中的N指不同场户数或车辆数
附表5
农贸市场采样要求
采样位置/对象 |
样品编号 |
样品种类 |
采样要求 |
采样数量 |
猪1 |
O-(1-n)-(1-n) |
猪肉(约10g) |
采集1份,放入1个采样管中 |
采集5个摊位,每个摊位采集2头猪的猪肉、肝脏,1份摊位环境,共25份样品。 |
猪2 |
O-(1-n)-(1-n) |
猪肉(约10g) |
采集1份,放入1个采样管中 |
|
猪1 |
P-(1-n)-(1-n) |
肝脏(约10g) |
采集1份,放入1个采样管中 |
|
猪2 |
P-(1-n)-(1-n) |
肝脏(约10g) |
采集1份,放入1个采样管中 |
|
环境样品 |
Q-(1-n)-(1-n) |
案板、挂钩、刀具、冰柜、绞肉机 |
采集1份,放入1个采样管中 |
备注:至少采集5个摊位。
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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