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6-0101-2025-00150
- 发布机构: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11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28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3个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农牧函〔2024〕32号)。
2.补助对象:县内行政村的村级动物防疫员。
3.补助内容: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补助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全县共441个行政村设有动物防疫员。主要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所负责村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疫情排查、疫情报告、协助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助产地检疫、建立动物防疫档案,以及动物防疫宣传和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的劳务支出。
4.补助标准:依据《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办法》,对村级动物防疫员每月增加的50元/人的补助经费予以补助,对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 70%左右补助,其他县(市、区)省级财政按40%左右补助;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村级动物防疫员每人每月补助金额150元。
5.申报程序:经村委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责任制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补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在村级小微权力群及村公示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查不属实的)给予补贴。
咨询电话:0595-68792217
监督电话:0595-23232037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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