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2-0101-2025-00105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2
序号 | 检查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1 | 企业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含6个子项) | 1.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0号 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2.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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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保障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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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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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女职工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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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劳动用工行为的无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非法用工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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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业促进法执行情况和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含2个子项) | 1.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2.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2.《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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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含3个子项) | 1.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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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稽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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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含3个子项) |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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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闽劳培〔1994〕24号) 第五条第二款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市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本地、市范围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鉴定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根据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本的实施细则;审核、管理鉴定初、中技术等级的考评员;核发《技术等级证书》;对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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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
6 | 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无 |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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