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2-0101-2025-00159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11
莆田希物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立案受理申请人朱可然与你(法定代表人:薛乌日娜,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绶溪路768号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DGFEGC5J)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5年9月24日作出的泉安劳人仲案字〔2025〕第20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朱可然与被申请人莆田希物贸易有限公司2025年2月22日至2025年4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莆田希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可然赔偿金叁仟贰佰肆拾贰元叁角柒分(3242.37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三、驳回申请人朱可然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0楼1007,电话0595-68798919)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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