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2-0101-2025-00181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05
安溪县参内易晨餐饮店:
本委立案受理申请人陈丽葵与你(经营者:吴志军,经营场所:福建省安溪县参内镇员潭村茵内20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DJE6TX5N)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的泉安劳人仲案字〔2025〕第28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安溪县参内易晨餐饮店应支付申请人陈丽葵工资9000元;二、被申请人安溪县参内易晨餐饮店应支付申请人陈丽葵经济补偿6150元;三、驳回申请人陈丽葵其他仲裁请求。以上第一至二项被申请人安溪县参内易晨餐饮店应支付申请人陈丽葵合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伍拾元整(15150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0楼1007,电话0595-68798919)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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