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9-0101-2025-00031
    • 发布机构: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28
    2025年度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典型案件
    时间:2025-10-28 16:13
     2025年度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安溪县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基本案情:2025年2月13日,安溪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对安溪县某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包厢共有3名消费者,经过身份信息核对,发现其中2名是未成年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进行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0.1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严厉惩戒违法经营主体,释放 “零容忍” 信号,倒逼娱乐场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

    案例二:安溪县祥华某某法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淘宝店铺“某某法”进行网站(远程)勘验,并成功支付购买了涉案图书。后经上级部门鉴定,均认定为盗版图书。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进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506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惩戒违法主体,遏制盗版侵权蔓延,维护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环境,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案例三:施某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2025年3月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立案调查,3月5日、4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4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过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承包经营的KTV设有24个包厢,里面设有点歌系统、电视、话筒等装置,并能正常播放使用,符合娱乐场所经营要素,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对外经营,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关闭予以取缔,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719元。

    典型意义:打击无证经营可遏制 “低成本违规竞争”,保护合规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四:安溪某某游乐有限公司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基本案情:2025年04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于安溪某某游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机型与张贴的“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审批及名称等信息不相符合,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避免消费者接触不良内容,同时维护消费者获得健康文化产品的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文化娱乐消费环境。

     

    案例五:张某某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某古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某某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彰显文物保护 “先审批后建设” 原则,倒逼建设单位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杜绝侥幸违规行为。

     

    案例六:福建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福建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展旅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003.59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释放“持证经营”的明确信号,倒逼市场主体依法取得资质、落实服务标准,推动旅游业向规范化、品质化方向发展 。

     

    案例七: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2025年9月8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福建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李某作为该案的相关责任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无证旅行社常缺乏合规运营能力,易出现甩团、擅自变更行程等问题,查处能避免游客权益受损,保障旅游活动安全有序。

     

    案例八:安溪县某某娱乐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经相关部门移交线索,安溪县某某娱乐城自2024年至2025年经营期间,闭某某等未成年人在该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当事人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让多名未成年人在其场所从事营利性的有偿陪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违法情节严重。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作出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娱乐场所环境复杂,接纳未成年人易滋生不良行为,查处能切断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侵蚀,筑牢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屏障。

     

    案例九:安溪县某某酒店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经相关部门移交线索,安溪县某某酒店自2024年至2025年经营期间,闭某某等未成年人在该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当事人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让多名未成年人在其场所从事营利性的有偿陪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违法情节严重。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作出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彰显执法部门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带动社会各界关注青少年文化环境建设,形成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家庭监护” 的协同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空间。

     

    案例十:泉州市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名称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基本案情:事人在营业期间,根据规定应配备9名救助人员在岗。我局工作人员多次进行检查时,因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情况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该场所,现场只有吴中五1个救助人员在岗。当事人其行为属于逾期未改正。当事人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确保消费者获得专业指导和安全救助服务,提升健身消费体验,促进体育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十一:安溪某某游泳中心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名称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基本案情:我局工作人员多次进行检查时,因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情况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经过复查逾期未改正。当事人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筑牢安全防线,此类人员是健身场所安全保障核心力量,查处能避免因指导缺失、救助缺位引发运动损伤或意外事故,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案例十二:汪某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2025年7月31日,安溪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某某KTV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四楼有KTV包厢,包厢有设置点歌系统及音响等设备,并可以正常使用,当事人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关闭予以取缔,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214.82元。

    典型意义:无证场所常规避消防、治安等监管,易滋生安全隐患,查处能及时消除风险,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十三:林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根据交通部门提供的《包车合同》线索,到泉州超越未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溪官桥营业部开展现场检查并对营业部负责人林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经依法调查,查明违法事实如下:当事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宣传、招徕、组织40名旅游者参加“5月20日惠港澳珠四日游”旅游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释放 “持证经营是底线” 的强烈信号,倒逼市场主体主动办理资质、落实服务标准,推动旅游业向规范化、品质化方向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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