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0-0101-2019-00025
- 备注/文号:安卫〔2019〕116号
-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11
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安溪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和交流轮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10月11日
安溪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和
交流轮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安溪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合理流动机制的通知》(安医管委〔2019〕7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不足问题,自2019年起,实行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和交流轮岗人员管理办法。为做好对口支援和交流轮岗人员(以下统称下派人员)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对口支援和交流轮岗原则
1.对口支援原则。按照县级公立医院支援基层单位,甲类医院支援乙类、丙类医院的原则进行支援。
2.人员交流轮岗原则。按照县级往基层、城区往城外、条件好往条件差的原则进行交流。
二、下派人员确定方式和下派时间
1.对口支援人员。由派出单位按照受援单位需求,原则上应先安排相关专业当年度新晋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支援时间原则上为1年。确有特殊情况,在确保支援工作不间断的情况下,经县卫健局批准,支援人员可以提前轮换,但支援时间不少于半年。
对口支援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县卫健局有关对口支援要求确定(附件1)并及时上报局人事与科教股备案。
支援时间期满后,由受援单位出具考核意见(附件2),经县卫健局确认同意后,回原单位上班。
2.交流轮岗人员。指根据《安溪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合理流动机制的通知》(安医管委〔2019〕7号)文件规定,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处分或处理(含全县通报批评)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在编人员。受到全县通报批评的交流时间为1年,受到诫勉谈话等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交流时间为2年,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交流时间为3年。
交流轮岗人员由县卫健局负责确定,各单位负责落实到位。
交流轮岗期满后,由本人向接收单位提交回原单位申请表(附件3),由接收单位和原单位签署意见,经县卫健局考核同意后,回原单位上班。考核不合格或轮岗期间又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人事关系直接调入轮岗单位。
三、下派期间人员待遇
下派人员在对口支援或交流轮岗期间人事关系不转移,保留原身份,基本工资在原单位领取。
1.对口支援人员绩效工资,在原单位按不低于其原所在科室人员平均绩效标准发放。
2.交流轮岗人员绩效工资,由其轮岗单位按其所在科室的绩效计算方法进行评定发放。
四、日常管理和考核
1.下派人员由受援或接收单位安排工作并负责考勤等日常管理,派出单位除不得再安排任何工作外,还应协助受援或接收单位做好有关人员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等工作。
2.对下派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县委组织部和人社局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下派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原单位考核,占用原单位等次名额;超过6个月的,在受援或接收单位考核,占用受援或接收单位等次名额。
3.交流轮岗人员在交流轮岗期间按有关规定考核考评。
五、考核结果运用
1.下派人员应服从受援或轮岗单位管理。每缺勤1天,相应延长对口支援(交流轮岗)时间10天,一个考核年度内缺勤累计达到14天的,需再相应延长对口支援或交流轮岗时间6个月,达到15天及以上的,按组织人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口支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年度考核、职称聘任、医德医风考评、评先评优等方面应予以适当加分。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给予表扬和奖励。
3.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县委组织部开展专项考核工作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六、其他要求
1.县卫健局将定期对对口支援或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派出单位和接受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受指派单位拒绝参加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或人员交流轮岗工作任务的,县卫健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仍不整改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弄虚作假的,将从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3.受指派人员拒不参加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或交流轮岗工作任务的,由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4.受援或接收单位应为下派人员提供免费住宿条件,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住房补贴。
5.下派人员在下派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依据违法具体情形分别追究原单位和接受或受援单位的责任。
附件:1.对口支援和交流轮岗人员汇总表
2.对口支援和交流轮岗人员表现考核表
3. 对口支援和交流轮岗人员回原单位申请表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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