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115-1300-2014-00009
- 备注/文号:安政综〔2014〕106号
-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7-28
安政综〔2014〕106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安溪中山大桥东片区
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开发建设安溪县中山大桥东片区改造建设项目,经2014年第10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拟征收东至解放路(曼哈顿除外)、西至河滨北路、南至水门街、北至大众街范围内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4年07月23日至2014年08月23日至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办公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611,联系电话:23280198),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居委会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附:安溪县中山大桥东片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网址:www.fjax.gov.cn
安溪县人民政府
安溪中山大桥东片区改造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讨论稿)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该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企业、事业单位被征收商业店面一律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必须产权合法,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权属纠纷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产权合法,权属清楚的,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部分选择产权调换,但产权调换部分只按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四)被征收住宅的总建筑面积20㎡以下(含20㎡),不能选择产权调换,执行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纯属公摊部分执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单位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费。
(二)产权调换原则
1.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 及“先搬迁腾空、先抽签选房、签订协议”的原则。
2.同一产权人在本片区内有多处被征收房屋的,必须合并安置。
3.根据本片区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商业店面采用就地、就近、最接近拆迁面积的方式进行安置,原则上大众街安置在大众街(1-05至1-14) ; 中山路、新华路安置在中山路(1-15至1-22;3-07至3-20;4-01至4-05,按期腾空的原中山路拆迁户优先选店),水门街安置在水门街、新规划道路(3-21至3-28;4-06至4-26);河滨北路安置在河滨北路(1-01至1-04;1-23至1-38;3-01至3-06;3-29至3-36)。
4.店面进深超过12米部分的经营性场所按住宅等面积安置。
5.实行本片区内返迁安置原则。
6.产权调换的选房办法。
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空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腾空验收单”,被征收人凭“验收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按顺序号在指定的安置范围内选房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7.为落实国家保护华侨权益政策,经县侨办确认为华侨私有房屋的,如同一时间搬迁腾空情况下给予优先验收,可优先选房一套。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安溪县人民政府现行的安溪县基准地价结合下表所列建筑物重置价进行评估确定,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
被征收房屋建筑物重置价
建筑结构 | 框架 | 砖混 | 石混 | 砖木 | 土木 | 简易搭盖 |
重置价 (元/㎡) | 1250 | 1000 | 900 | 700 | 450 | 300 |
耐用年限 | 60 | 50 | 50 | 30 | 20 | 10 |
2.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安置房市场价值的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市场价值由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安置房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房屋征收补偿结算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金额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金额(不包括装饰及附属物)的50%给予奖励。其水、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地热等配套开户费、安装费不再另行给予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店面:(经营性场所)
以最接近店面(经营性场所)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店面(经营性场所),等面积产权调换的按安置店面(经营性场所)的安置价与被征收店面(经营性场所)补偿金额互补差价。由于房屋建筑结构的原因,安置店面(经营性场所)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在5㎡以内(含5㎡)的,按安置店面(经营性场所)安置价结算;超过5㎡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店面(经营性场所)的市场价结算。
住宅:
⑴以最接近住宅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被征收住宅属平房或只建一层的,可增加50%的安置面积,建2层的可增加20%的安置面积,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增加安置面积。
⑵等面积产权调换的,按安置房的安置价与被征收住宅补偿金额互补差价。由于房屋建筑结构的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在10㎡以内(含10㎡)的,按安置房的安置价结算;超过1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价结算。
⑶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⑷被征收住宅应安置建筑面积超过选定安置房建筑面积50㎡(含50㎡)以上的,根据被征收人需求,可以再安置一套面积接近的小户型住宅。但不予扩购。
⑸被征收人属民政部门认定的2014年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自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人均不足20㎡,按20㎡给予安置,其补差价可予减免,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以上部分的应按规定交纳房款及结算价差。
⑹被征收房屋中原有的水、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在安置房中给予配置。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的迁移费各补偿100元,迁移手续由用户自行办理。
(六)附属物按评估价值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三、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8元/㎡·次)。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征收过渡期限:自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搬迁过渡方式:采用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办法。
3.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人房屋产权面积计算,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8元/㎡·次)。
4.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住宅产权面积(扣除货币补偿的面积)发给(7.5元/㎡·月)。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之日算起,至征收人书面通知房屋回迁之日止。属征收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从逾期之日起,征收人应付给每个月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5.商业店面中山路、解放路给予一次性3个月租金补助费(150元/㎡·月)和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75元/㎡·月);大众街、水门街、新华路给予一次性3个月租金补助费(120元/㎡·月)和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60元/㎡·月); 河滨北路给予一次性3个月租金补助费(90元/㎡·月)和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5元/㎡·月)。
6.用作商业的经营性场所中山路、解放路给予一次性3个月租金补助费(75元/㎡·月)和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38元/㎡·月);大众街、水门街、新华路给予一次性3个月租金补助费(60元/㎡·月)和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30元/㎡·月);河滨北路给予一次性3个月租金补助费(45元/㎡·月)和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23元/㎡·月)。
四、奖惩办法
(一)为确保安溪县中山大桥东片区改造建设项目的按时顺利推进,片区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1.在公历 年 月 日前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不包括装饰及附属物)的20%给予奖励。
2.在公历 年 月 日前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不包括装饰及附属物)的10%给予奖励。
(二)凡在 年 月 日后未能完成搬迁腾空签订协议的,被征收房屋不再适用本方案的优惠、奖励办法。
1.选择产权调换等面积安置的按安置价结算,凡超面积安置的,超过部分一律按市场价结算。
2.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享受本方案第二条第(五)款第1项的按期完成搬迁腾空的50%奖励金。
(三)凡被实施强制执行的房屋除了不再适用本方案的优惠、奖励办法外,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取消一次搬迁补助费。
2.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3.取消被执行人的安置房选择权,由征收单位直接指定安置房给予安置。
五、安置房款和补偿款结算方法
1.选择货币补偿,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单位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费。
2.选择产权调换,在交房时一次性结清互补差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店面租金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除外)。
六、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算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按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计算。
七、商业店面(或经营性场所)的确定
商业店面按临街(路)一层进深12米自然间以内确定,超过12米以外的部分及二层以上(含二层)用作商业的视为经营性场所。具体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征收商业店面(或经营性场所),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的文件为依据,或按产权登记的用途为准,按其批准面积或产权登记面积确定。
(二)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2003年6月30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城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实施前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商业店面(或经营性场所),征收时仍在营业的,能提供2003年6月30日前工商营业执照,可视为经批准的商业店面(或经营性场所)补偿安置。
(三)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2003年6月30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城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实施前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商业店面(或经营性场所),征收时仍在营业的,不能提供2003年6月30日前工商营业执照,可按商业店面(或经营性场所)的50%补偿。
(四)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2003年6月30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城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实施后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商业店面(或经营性场所)的,按非经营性用房补偿。
(五)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以上第(二)、(三)条情况非经营性用房改为商业店面的,商业店面的面积以原建筑结构临街底层的第一自然间计算,第一自然间界限不清的,或新建大开间,其进深不得超过12米计算。
八、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其他
(一)征收工作实行“六公开、二监督”制度
(1)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公开;
(2)征收安置工作程序公开;
(3)被征收人原房屋的坐落、结构、建筑面积、各种附属物情况公开;
(4)被征收人拆迁腾空验收时间、选房顺序公开;
(5)安置房屋的地段、坐落、户型、层次、面积公开;
(6)征收过渡、征收补偿安置的情况公开;
(7)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8)接受被征收人和群众的监督。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住宅产权调换价格表
楼号 | 层次 | 安置价(元/m2) | 市场价(元/m2) |
中山大桥东片区 1#、2#、3#、 6#、7#、8#、9# | 四 | 2920 | 6850 |
五 | 2970 | 6900 | |
六 | 3020 | 6950 | |
七 | 3070 | 7000 | |
八 | 3120 | 7050 | |
九 | 3170 | 7100 | |
十 | 3220 | 7150 | |
十一 | 3270 | 7200 | |
十二 | 3320 | 7250 | |
十三 | 3370 | 7300 | |
十四 | 3420 | 7350 | |
十五 | 3470 | 7400 | |
十六 | 3520 | 7450 | |
十七 | 3570 | 7500 | |
十八 | 3620 | 7550 | |
十九 | 3670 | 7600 | |
二十 | 3720 | 7650 | |
二十一 | 3770 | 7700 | |
二十二 | 3820 | 7750 | |
二十三 | 3870 | 7800 | |
二十四 | 3920 | 7850 | |
二十五 | 3970 | 7900 | |
二十六 | 4020 | 7950 | |
二十七 | 4070 | 8000 | |
二十八 | 4120 | 8050 | |
二十九 | 4170 | 8100 | |
三十 | 4220 | 8150 | |
三十一 | 4270 | 8200 | |
三十二 | 4320 | 8250 |
店面产权调换价格表
类别 | 层次 | 安置价 (元/m2) | 市场价 (元/m2) |
中山路 | 一层 | 26600 | 48000 |
大众街、水门街、新规划路 | 一层 | 24200 | 45000 |
河滨北路 | 一层 | 21200 | 42000 |
商业用房产权调换价格表
类别 | 层次 | 安置价 (元/m2) | 市场价 (元/m2) |
商业用房 | 二层 | 13300 | 24000 |
三层 | 7980 | 1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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