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4-0101-2021-00042
    • 备注/文号:安政综〔2021〕59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28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4-28 17: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房屋建设活动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20〕3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网格化”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0〕5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强化行政许可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建设单位(个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单位(个人)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活动负首要责任,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应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落实全过程管理。

      (二)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产业园区或工业园区,下同),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立项(含批准、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个人私宅建筑工程按照《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安政综〔2020〕106号)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三)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四)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住宅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通用图,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方可动工建设。农村住宅建设达到一定规模以上(4层及4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监管职责。

      (六)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全面落实工程 审批信息现场公示制度, 建设单位(个人)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程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基建审批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三、实行行政许可抄告制度,落实信息共享

      (一)县资源局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对已办理的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总平面布置图),定期函告城市管理局、住建局。

      (二)县住建局应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已办理的项目定期函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应将个人建房的审批情况和乡村规划许可定期抄告县农业农村局、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

      (四)依托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行政服务平台,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资源局、住建局,增设行政许可信息共享模块,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平台模块未建成前,县资源、住建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许可办理信息书面函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四、落实乡镇及部门职责,实施常态化监管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含产业基地或工业园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消防设计审查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并抄报相关部门。

      1.城镇规划区内:发现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抄报县资源、城管、住建局;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抄报县住建局。

      2.乡村庄规划区内:发现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应抄报县资源、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处置;应办未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抄报县住建局。

      3.对二次装修活动的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二次装修活动开展巡查,对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抄报县住建局。其中,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建筑立面等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应抄报县城管局、资源局。

      (二)县资源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情况和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认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行为。在监督管理和土地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未经用地审批、非法占地行为的,应及时制止、查处;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抄告县城城管局、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

      (三)县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在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应及时制止、查处。发现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抄告县住建局。

      (四)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将房屋建筑工程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工程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施工过程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其中,发现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应抄告县资源局和城市管理局,县资源局和城市管理局应根据职责进行查处。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发现农村宅基地项目未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抄告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

      以上抄告(报)期限均为3个工作日。相关部门收到抄告(报)信息后应立即核查处置,超出职责权限的,应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五、强化建设活动监管,全面遏制违建

      (一)强化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管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网格化”管理平台建设,统筹推进房屋建筑工程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房屋建筑工程网格化巡查制度,以村(居)为网格单元,将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纳入网格化巡查重点。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网格化”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0〕54号)要求建立网格管理制度,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在建房屋工程的有关问题,定期分析辖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形势,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县资源、城管、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职责,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监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网格吹哨、部门联动、快速响应”,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确保监管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二)县资源、城管局、农业农村局要在土地卫片执法、“两违”执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核查频率,充分运用土地卫片、“无人机”航拍图片等进行图斑比对,及时发现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把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对乡镇网格化巡查落实不到位的及时进行通报。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资源局、城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可根据需要,向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函告违法房屋建筑工程的情况,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房屋建筑工程提供服务。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资源局、城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可根据需要向预拌混凝土、砂石等企业函告违法房屋建筑工程的情况,预拌混凝土、砂石等企业不得向违法房屋建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石等建筑材料。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消防设施检测等机构,下同)等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主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向违法房屋建筑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服务。

      (六)县资源局要会同城市管理局对房屋建筑工程是否符合用地出让意图及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用地出让意图及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七)对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建筑,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

      (八)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管理内容,每年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县资源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开展1次专项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至少组织2次对辖区房屋建筑工程审批、建设活动巡查、违法建筑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要建立房屋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置举报信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举报查实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约谈并追究有关责任。

      (九)房屋建筑工程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用地用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属商业、办公项目的,建筑平面布局及各功能面积配置比例应符合商业、办公使用需要;属军事设施项目的,建筑平面布局应符合军事设施用途需要,不得采用住宅、公寓等建筑平面形式与功能设计,不得违规‘商改住’‘工改住’‘军改住’;属工业项目的,建筑平面布局应符合工业生产需要;违反建筑设计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资源局、城市管理局联合查处,抄告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产权登记、转移、抵押、户口迁移等手续,不予列入招生服务范围,不予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

      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县资源、城管、住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房屋建筑工程用地审批、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审批环节加强管控,核对项目用地出让意图及相关政策,严格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各项功能指标条件,不得对已供地项目进行出让后用地性质及规划条件动态调整,发现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未建立和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网格化巡查制度,未按要求落实违法信息抄告(报)、行政许可信息抄告制度,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工作要求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三)对实施和参与房屋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员,由县资源、城管、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经函告而未停止向违法房屋建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石等建筑材料的企业,由县资源、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

      (五)对经函告而未停止向违法房屋建筑工程提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等单位,由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

      (六)对未依法办理基建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属地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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