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4-0101-2024-00022
- 备注/文号:安建函〔2024〕16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7
安建函〔2024〕16号
答复类型:C类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6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调整农村自建房部分规划要求的建议》(第0068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职能分工,城乡规划的相关职能已移交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规定》(安政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规划控制区外农村宅基地是乡镇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规划控制区内农村宅基地是乡镇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我局将按照工作职能积极配合各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的住房需求。
领导署名:林彩莲
联 系 人:周亮
联系电话:0595-23237759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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