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54-0101-2023-00023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07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参内镇学院路以北片区L-16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时间:2023-10-23 09:58

      为实施安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8月2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8月3日至9月3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安政地〔2023〕18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0万元/公顷调整为63万元/公顷。各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田坎以外的农用地0.48,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6。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2.4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安置区项目用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综〔2020〕105号)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参内乡东西大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综〔2016〕197号)文件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参内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安置补偿公告继续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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