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45-0101-2019-14075
- 备注/文号:城政〔2019〕117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27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近期,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各乡镇的部分场所开展“四不两直”安全生产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三合一”现象仍普遍存在。8月9日上午,县委高书记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带队到我镇玉田工业园区检查督导安全生产工作,并在随后的专题反馈会上要求我镇要在辖区内开展“地毯式”安全生产大排查,铁腕整治安全隐患,全面打响安全生产攻坚战。我镇迅速动员、迅速部署,组织人员深入一线开展全方位、地毯式摸排,截至8月23日,我镇已全面完成地毯式摸排工作,各检查小组共计检查企业(含加工点)633家,发出整改通知书633份,发现安全隐患点986处,已取缔3家,完成整改111家,限期整改519家,停电整顿34家,待整改完成后再恢复供电。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及“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火灾隐患整治年行动要求,对照今年以来各村居上报的企业厂房及加工点安全生产排查情况,各村居仍然存在排查不到位、不如实上报、整治不彻底等情况,个别村居重视不够,导致排查整治工作走过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确保此次企业厂房及加工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到位,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目标
以水暖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较集中的玉田村等为重点整治区域,通过组织开展全镇企业厂房(含加工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全镇辖区内现有的企业厂房(含加工点)开展一次全面彻底排查,摸清底数,对存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查处。推进实施安全生产第三方技术服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清除威胁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安全生产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二、整治期限
2019年8月26日--2019年9月30日
三、督导整改任务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成立4个督导整改小组,由镇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带队,成员由县应急局、县消防大队、城厢派出所等单位抽调人员及镇村干部共同组成,重点对各企业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逐一督促整改,具体分工安排如下:
第一督导整改小组
组 长:张文深 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吴东碧 镇专职计生副书记
成 员:白哲锋、周建安、李剑峰、李全红、苏秀敏、
李礼冰、张金源、李德让、李传勋
县应急局、城厢派出所、消防大队各1名
第二督导整改小组
组 长:陈生来 镇长
副组长:黄仕满 镇武装部部长
章辉璧 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成 员:李丽婷、林金南、刘奕萍、陈秋洪、林艺端、
陈安全、李志民、黄瑞中、陈文良
县应急局、城厢派出所、消防大队各1名
第三督导整改小组
组 长:郑凯宏 镇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陈钦儒 非公党委副书记
王斯佩 副镇长
成 员:郑永定、黄建明、陈福建、李高青、刘松姿、
李建东、黄丽珍、陈文庆、李建全
县应急局、城厢派出所、消防大队各1名
第四督导整改小组
组 长:杨文武 镇人大主席
副组长:林锦铭 副镇长
成 员:刘颜平、马金星、黄荣章、陈月理、陈华杰、
何钦彬、李文言、李长生
县应急局、城厢派出所、消防大队各1名
四、整改基本标准
结合我镇实际,经与县应急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共同商讨,制定工业厂房、钢结构搭盖生产加工场所、民宅与生产加工合用场所、群租房等四种类型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标准(详见附件1、2、3、4)。
五、整改要求
(一)压实责任,提高站位。各督导整改小组要站在“对人民负责”的政治高度,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改工作,对企业厂房(含加工点)“三合一”场所“零容忍”,根据具体整改标准,扎实督促整改。
(二)狠抓整改,落实到位。各督导整改小组要根据整改标准和整改时限要求,列出整改计划,狠抓整改落实。各村(社区)、各企业(含加工点)要以此次整改落实为契机,查漏补缺,将整改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以“城厢微事”及各村(社区)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媒体为平台,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安全生产常识,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
(四)建章立制,巩固成效。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基础,建立企业厂房(含加工点)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畅通群众举报投诉的渠道,有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附件:1.城厢镇工业厂房消防安全基本标准
2.城厢镇钢结构搭盖生产加工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标准
3.城厢镇民宅与生产加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标准
4.城厢镇群租房消防安全基本标准
安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7日
附件1
城厢镇工业厂房消防安全基本标准
1.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二层及以上每层应至少设2部疏散楼梯,楼梯形式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封闭栅栏或广告牌(如有设置,应在栅栏设置从内部易于开启的逃生窗)。
4.建筑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有条件的,应设置局部喷淋灭火系统)。
5.建筑内应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
6.建筑内应设置易于操作的火灾警报装置或警铃,一旦确认火灾,各层均能收到报警声音。
7.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塑料套管。
8.建筑内物品陈列堆放要规范有序,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楼梯间,且与电器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9.仓库宜设于顶层;仓库与生产车间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到顶,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防火门。
10.分租单元与单元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到顶,每个分租单元的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11.建筑内严禁采用木板、三合板、泡沫(海绵)夹芯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隔墙。
12.生产加工场所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要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员工能够做好会报火警,会逃生自救,会使用灭火器材。
13.每日应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每月应开展不少于1次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要有书面记录)。
14.建筑内严禁设置人员住宿。
附件2
城厢镇钢结构搭盖生产加工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标准
1.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二层及以上每层应至少设2部疏散楼梯,楼梯形式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封闭栅栏或广告牌(如有设置,应在栅栏设置从内部易于开启的逃生窗)。
4.场所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有条件的,应设置局部喷淋灭火系统,条件确实困难的可设置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
5.场所内应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
6.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塑料套管。
7.场所内物品陈列堆放要规范有序,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楼梯间,且与电器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8.仓库与生产车间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到顶,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防火门。
9.分租单元与单元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到顶,每个分租单元的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10.场所内严禁采用木板、三合板、泡沫(海绵)夹芯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隔墙。
11.生产加工场所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员工能够做好会报火警,会逃生自救,会使用灭火器材。
12.每日应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每月应开展不少于1次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要有书面记录)。
13.场所内严禁设置人员住宿。
附件3
城厢镇民宅与生产加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标准
1.建筑内严禁设置人员住宿;确有需要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宿部分与生产、储存部分应用实体墙完全分隔。
(2)住宿部分和生产、储存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3)住宿人数不超过20人。
2.生产、储存场所应设置在建筑一层,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二层及以上楼层的, 二层及以上每层应至少设2部疏散楼梯,楼梯形式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人员住宿部分设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的,每层应至少设2部疏散楼梯;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应在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或缓降器。
4.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封闭栅栏或广告牌(如有设置,应在栅栏设置从内部易于开启的逃生窗)。
5.建筑内应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
6.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塑料套管。
7.建筑内物品陈列堆放要规范有序,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楼梯间,且与电器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8.仓库与生产车间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到顶,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防火门。
9.建筑内严禁采用木板、三合板、泡沫(海绵)夹芯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隔墙。
10.生产加工场所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员工能够做好会报火警,会逃生自救,会使用灭火器材。
11.每日应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每月应开展不少于1次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要有书面记录)。
12.电动车应集中停放和充电,不具备单独设置停放点条件的,可以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与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乙级防火门,并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或自动灭火系统。集中停放和充电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附件4
城厢镇群租房消防安全基本标准
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
1.群租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设置居住出租房的建筑内。
2.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3.群租房原自然间不得分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供人员居住。
4.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5.电动车应集中停放和充电,不具备单独设置停放点条件的,可以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与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乙级防火门,并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或自动灭火系统。集中停放和充电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6.群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二、安全疏散
1.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2.层数为3层以上的建筑作为出租房使用,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处理的室内金属楼梯,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宜通向屋顶平台。
3.居住人数超过50人且建筑层数超过3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当采用室外楼梯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倾斜角度不大于45度。
4.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开窗形式便于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窗口净面积不小于1㎡。出租房各居室宜均设置外窗。
6.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三、消防设施
1.用于居住出租的建筑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技术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对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软管,并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2.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个自然间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3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
3.群租房屋所属建筑内原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将系统延伸至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内。未设置上述系统的,应在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或声光报警功能);对于出租房屋含3个以上自然间,或未分隔自然间且居住人数超过6人的,应在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域、公共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及每个自然间内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4.居住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装备,鼓励配置防烟面罩及其他逃生防护装备。
5.设置在3层以上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应在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或缓降器。确有困难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配备逃生绳并有利于固定的设施。
四、防火措施
1.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2.使用明火的厨房应满足下列条件: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不具备通风条件时,应增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联动的防爆型机械排烟设备。应选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连接胶管应规范安装并定期更换。
3.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4.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5.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不得紧贴可燃物。
6.人员较多、用电量较大的群租房,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消防安全管理
1.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10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3.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4.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5.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6.群租房密集区域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和固定消防宣传点,推广设置集消防宣传和灭火器材、逃生器具售卖于一体的消防自动售卖机。
城厢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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