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57-0101-2023-00008
- 发布机构:大坪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31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严禁任何经营主体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统筹利用撂荒地工作的通知》《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2023年耕地撂荒动态清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强化耕地监督管理,对撂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方要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精神,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或使用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
三、严格保护耕地,禁止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永久性损害或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视不同情况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责令其恢复原种植环境。
四、因弃农经商、长期外出务工、家中缺少劳动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耕种,但又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必须委托亲友或邻近农户代为耕种,或通过土地流转进行复耕复种,坚决杜绝耕地撂荒。
五、广大农户要深刻认识到撂荒耕地问题的严重性,并相互告知,积极组织开展耕地复耕复种工作,确保耕地应耕尽耕、应种尽种。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溪县大坪乡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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