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50-0101-2020-00030
    • 备注/文号:感政〔2020〕60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感德镇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01
    感德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0-12-02 19:40

                  感德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现将安政综2020106《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溪县感德镇人民政府

                                       2020121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党政班子领导成员、各驻村干部,存档。                                                      

    安溪县感德镇人民政府                2020121日印发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经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119次会议、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011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

    暂行规定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为切实解决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困难户居住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中共安溪县委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县城规划控制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安委〔2017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庄,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改建、扩建、新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福田农场、芦田农场、同美农场等国有农场居民建住宅审批,经所在农场同意后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

    二、县直部门及镇村职责

    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直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衔接,依法履职,主动担当。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统筹协调本级相关机构,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信息共享互通,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有关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我县宅基地管理相关办法;指导、监督乡镇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规划控制区外“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

    (二)县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指导、监督乡镇做好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有关工作;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负责组织编制推广具有我县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等工作。

    (四)县城管局:依照职责查处规划控制区内的违法建房行为。

    (五)县林业局:负责涉及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农村村民住宅规划许可及用地审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农业农村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农办)牵头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机制,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人员,健全审批管理队伍,依托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对外受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及质量安全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完善联审联办制度,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组织地质灾害安全性评估和防护措施落实,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及闽委农办〔2020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在规划控制区外的,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依法依规组织强制拆除;在规划控制区内的,配合县直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要建立健全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严格执法整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秩序;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要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及时解决村民合理的信访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七)村委会:村委会是日常监管的基层组织,履行巡查、报告、劝阻责任,既要做好村民建房申请审查服务、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又要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劝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理事会等方式,强化村庄治理;应当通过村规民约收取风貌保证金等措施,加强风貌引导和管控。

    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标准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一本公安户口簿为“一户”,家庭人口数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为准。“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对象应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承诺在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二)规范建房规划用地选址。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区、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区和一级或二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地;避开地质灾害点、高陡边坡、山洪灾害隐患等自然灾害隐患点,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应当全面落实隐患治理措施,有效消除自然灾害隐患;涉及道路退线的应符合《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三)严格执行用地、建设规模限额标准。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但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规划控制区外村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或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的,可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层数及层高:规划控制区内每户建房层数不超过3层(不含屋面楼梯间,楼梯间面积不超过占地面积的50%),总建筑高度不高于15.5米(含屋面楼梯间);规划控制区外每户建房层数原则上3层(含3层以内,不含屋面楼梯间,楼梯间面积不超过占地面积的50%),总建筑高度不高于15.5米(含屋面楼梯间),确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不超过4层(不含屋面楼梯间,楼梯间面积不超过占地面积的50%),总建筑高度不高于18.5米(含屋面楼梯间);两户及以上合为一户的总层数不超过5层(不含屋面楼梯间,楼梯间面积不超过占地面积的50%),总建筑高度不高于22米(含屋面楼梯间)。

    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

    ()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流程图)

    申请对象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农办、自然资源、村镇、林业、执法、驻村干部等机构、人员踏勘审查(涉及林地的先经林业部门审批、涉及农用地的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涉及规划控制区的送县资源局组织县直有关部门踏勘后报县政府同意)→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规划红线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组织放样→乡镇组织验收→不动产登记。

    (二)村民申请及村级审查

    1.提出申请

    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书面申请:

    1因无住房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婚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的;

    3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迁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对象(村民)提交给村委会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3)一式5份;

    2申请对象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5份;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4)一式5份;

    4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一式5份;

    5旧房(旧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产权证);

    6申请翻建的应提交旧房现状照片(应体现整体及四周环境);

    7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住宅设计图,或者选用住宅标准通用图;

    8新建、扩建的还应提供最新实测1:500地形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可在乡镇现场踏勘符合条件后提供,或者利用村庄规划测量图纸)。

    2.村委会审查

    1审查申请对象是否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是否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资格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旧宅处置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签订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

    2审查拟申请的建房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拟建层数和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用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3召开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

    村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应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高度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具体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委会应书面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5将原住宅转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

    7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村委会审查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应包括的材料

    1上述申请对象提交给村委会审查的材料;

    2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包括公示内容、公示照片、公示情况说明等)一式2份。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1.机构联审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由乡镇农办牵头,自然资源、村镇、林业、执法、驻村干部等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参与,进行现场踏勘、联合审查。

    乡镇农办负责审查申请对象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旧宅处理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用地权属是否清楚;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

    乡镇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拟建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明确地类,是否涉及农用地等;是否属于规划控制区;通过宅基地申请资料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助审查村民申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

    乡镇村镇机构负责审查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级或市县住建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乡镇林业机构负责审查是否涉及林地。

    涉及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区的要及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涉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要及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涉及电力、通讯以及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现场踏勘审查,申请对象符合资格条件、建房用地初步符合规定的,现场确定规划建房用地范围,由申请对象委托第三方测量单位出具勘测定界地形图(或者依据村庄规划测量图纸;载明规划建房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以及界址点坐标数据)。踏勘后乡镇负责规划的机构在收到勘测定界地形图5个工作日内(利用村庄规划测量图纸的在踏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房规划红线图,附在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页面,同时,各相关机构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具体审查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按不同情形审批:

    同意利用旧宅基地翻建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红线图绘制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规划红线图)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布。

    涉及占用农用地且符合报批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上报县资源局,县资源局按规定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需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林地的须先经县林业局审批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农转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规划红线图)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布。

    涉及规划控制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安委〔201714号文件、《规划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实施细则》(附件8),针对不同对象,报送县资源局,县资源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城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踏勘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经县政府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流程办理相关建房申报手续。

    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联审联办过程中,县农业农村局应牵头组织县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镇联审联办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随机抽查、监督指导,抽查比例不低于20%

    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村民住宅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资源局、住建局备案。

    3.采取集中建房的由组织集中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级组织,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根据建房户需求和数量,划定集中建房范围,制定统一建设方案,按照上述审批情形规定程序,统一、分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4.对申请对象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做好群众解释工作。要避免反复退件,确保一次性通过审查,提高审批效率。

    5.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规划红线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办、自然资源、村镇、执法、驻村干部等管理机构、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五、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控

    (一)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村民建房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坚持“留白、留绿、留旧、留文、留魂”的规划理念,分类有序推进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

    (二)保障用地计划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每年1231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报送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农业农村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应优先保障。

    (三)加强农房质量风貌管控。申请对象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市县住建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

    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4层及4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住建局负责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其质量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实地审查、批准后实地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实地核查“三到场”要求。要加强基础核样,防止移位、少批多建,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申请对象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1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申请对象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县农业农村局、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对本暂行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施行后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规划控制区外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2.规划控制区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8.规划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实施细则


    附件1

    规划控制区外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附件2

    规划控制区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

    情况

    宅基地

    面积

    m2

    人均

    宅基地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建筑面积

    m2

    人均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m2); 2.退还村集体;3.其他()

    建房类型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地新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拟建位置

     

    宅基地面积

                 m2

    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m2

    2.未利用地m2

    3.农用地m2(其中耕地m2 、林地m2 

    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设计图纸

    委托设计选通用图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申请

    理由

     

     

     

     

    申请人:年月日

    村委会  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乡镇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审核人:年月日

    乡镇住建

    部门意见

     

     

                                                     (盖章)

    审核人:年月日

    乡镇农业

    农村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审核人:年月日

    涉及其他

    相关部门

     

     

     

     

    (盖章)

    年月日

    林地、农转用

    审批情况说明

    (涉及林地、农用地审批的,填写审批机关和文号)

     

     

     

    乡镇政府

    审批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宅基地坐落

    平面

    位置图

     

     

     

    附规划红线图

    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

    制图单位:制图人:年月日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备注

    各地可参照附件3,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表单。


    附件4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人,因(1.无住宅;2.原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3.分户;4.拆迁安置;5.危房重建;6.原址翻建;7.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房建成后,按照政策规定将坐落于乡(镇)村的旧房(产权证号:)在日内自行拆除或交村集体处理,原有宅基地自愿无偿退还村集体。逾期未拆除,交由村集体统一处理。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手印):

    年月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期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附件6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          )农宅字号:       (         )农宅字号:

    申请人姓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用途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四至

    东南

    西北

    批准书有效期

    自年月至年月

    备注

     

     

    申请人姓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用途

     

    土地坐落

     

    四至

    东南

    西北

    批准书有效期

    自年月至年月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月日


    ()农宅字号: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埴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为我县行政区划代码350524,7-9位数字表示乡镇,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自批准当月开始,有效期一年。


    附件7

    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用地建房位置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    

    竣工层数/高度

    /    

    建筑面积

     

    建筑风貌

     

    旧宅基地退还情况

    □不属于□应退已退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制图人:

    乡镇人民政府验收

    意见

     

     

     

    (盖章)

    验收人: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1.村民旧宅基地属于应退未退的,不得发放本验收意见表。

    2.本验收意见表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之一,请妥善保管。

     

     


    附件8

    规划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实施细则

    划定区域

    (暂以安委201714号文划定区域为准)

    适应对象/区域

    实施意见

    申请建房指标

    (单位:宗/年)

    1000

    人以下

    1000

    -3000

    3000-5000

    5000人以上

    县城旧城区

    县城旧城区

    除确属危房且无能力购买商品房的特殊对象可以原貌修缮外,其他均禁止翻建、加层和撘盖

    ——

    ——

    ——

    ——

    县城新城核心区

     

     

    条件成熟的开发区

    成片改造建设商住小区

    ——

    ——

    ——

    ——

    原址在可建区域内的特殊对象(危房和住房困难户且无法居住又不能修缮、无经济能力纳入安置统建区安置)

    可在原址范围内翻建、加层

    5

    10

    15

    20

    原址在禁建区域内的特殊对象(危房和住房困难户且无法居住又不能修缮、无经济能力纳入安置统建区安置)

    可按原貌进行修缮加固,修缮不了由所在地乡镇组织村委会纳入安置统建区安置,原宅基地由所在村委会收归集体

    ——

    ——

    ——

    ——

    县城新城非核心区

    条件成熟的开发区

    实行商住小区、安置统建区或住房集中区建设模式

    ——

    ——

    ——

    ——

    条件不成熟的开发区

    原址在可建区,可新建、翻建、加层

    6

    12

    18

    24

    原址在禁建区,在可建区内异地建设或纳入安置统建区安置,原宅基地由所在村委会收归集体

    6

    12

    18

    24

    县城规划控制区内(旧城区除外)的特殊对象(安居工程、造福工程、地质灾害、灾后重建、贫困户等)

    符合建房条件

    可新建、翻建、加层

    不纳入指标控制

    不符合建房条件

    位于新城核心区由乡镇政府纳入安置统建区安置;位于新城非核心区,由乡镇政府异地安置或纳入安置统建区安置,原宅基地由所在村委会收归集体

    各类历史遗留建房户

    不符合建房条件

    符合建房条件

    由各乡镇按照先急后缓原则送批

    沿街立面改造户

    原购买国有商住用地的历史遗留户

    符合改造

    保留村庄的居民聚集区内的,总层数不超过3.5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5.5

    不符合改造

    由出让单位与购地户解除购地行为,提出解决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实施

    备注:湖头、龙门、官桥、蓬莱等乡镇可参照安委201714号文的规定制定本乡镇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实施细则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县有关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

    理局、林业局、公安局、司法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信访局、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网络公司。

    抄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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