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51-0101-2023-00025
    • 备注/文号:魁政〔2023〕40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魁斗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28
    魁斗镇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的通知
    时间:2023-04-28 10:54

      各村,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泉政办〔2021〕20号),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安政办规〔2023〕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化审批,规范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总则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宅基地(含新建用地、翻建及翻扩建用地)的申请审批。

      (二)本通知所称的“一户一宅”是指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三)本通知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判定标准按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安政办〔2019〕8号)规定执行。

      二、“户”的认定

      “户”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认定,家庭成员主要是指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涉及户内调剂的可适当延伸至祖父及孙子一辈考虑,具体认定遵循以下:

      (一)夫妻间认定为一户;夫妻离婚三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无房一方或者离婚后无房一方又另行结婚且配偶无宅基地的,可以认定分户。

      (二)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与父母共同认定为一户。

      (三)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应为一户,即使公安户口已另行分户登记,也不得另行分户申请。

      (四)家庭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认定为一户,不得另行分户。

      (五)三代及三代以上同堂(其中三代同堂的第三代符合结婚条件)的,同住一宅且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可以认定分户。

      (五)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不得分户。

      “一户”的认定除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外,针对历史遗留和现实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本着公平公正、既不多占也不遗漏的原则把握,不强制以公安户籍、集体组织经济成员户登记的“一户”来限定符合以上分户条件的村民进行分户。

      三、“宅”的认定

      “宅”是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农村集体性质的土地上实际占有的住宅用地进行认定,以下情况应计入一宅:

      (一)具备合法权属来源、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

      (二)早期建设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宅基地、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的农房等。

      (三)经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住房。

      四、建房人口数的认定

      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家庭成员中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数为准,建房人口一次认定,以下情况也可计算人口数:

      (一)因就学将户籍迁出本村的在校学生,可计算建房人口。

      (二)义务兵(军校学员)、士官服现役期间的,可计算建房人口。

      (三)儿子已婚但其配偶户口未迁入,若配偶所在户承诺该配偶不另作其他宅基地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数,并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备案的,可计算建房人口。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日后新出生的人口,可计算建房人口。

      (五)农户属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户或者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抚)养、寄养的,可增加计算一个建房人口。

      五、不予批准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二)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予他人的。

      (三)原有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的。

      (四)违反“建新拆旧”政策,申请易地新建住宅不承诺拆除旧宅、将旧宅基地退回给村集体或村委会的。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及两委成员要严格把关,做到精准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分户要求,准确审核甄别认定户数。

      (二)现场踏勘确认。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及两委成员在到达申请建房户现场了解核实到场踏勘,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认定工作,对符合“一户一宅”的,相关人员在《魁斗镇农村个人建房“一户一宅”认定表》附件分别签名确认,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申请对象,应将其申请驳回,同时告知申请户不受理相关宅基地审批。

      七、纪律制度

      (一)明确职责。村两委成员应对申请建房户“一户一宅”对“户”成员和“宅”进行严格审查,是“一户一宅”认定的直接责任人。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应严格审核,是“一户一宅”认定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肃处理。驻村领导,驻村干部,村两委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杜绝“一户一宅”认定“走过场”,对把关审核不严,造成群众举报或相关部门发现落实不到位,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其他

      (一)各部门、村集体或村委会应按照本通知,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审核审批管理。对本通知中其他未涉及的“一户一宅”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经村集体或村委会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魁斗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本通知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7日止,由魁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我镇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就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出台相关规定的,本通知与之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附件:魁斗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一户一宅”认定表

      安溪县魁斗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魁斗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一户一宅”认定表

      村委会(盖章)                           认定时间:      年   月   日

      组别

     

      申请建房位置

     

      申请人

      姓名

     

      家庭人口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现有宅基地面积(含上辈)m2

     

      现有住宅建筑面积(含上辈)m2

     

      是 否 

      属于无住宅或者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而申请建房

     

      是 否 

      现有住宅人均建筑

      面积超过60m2

     

      是 否 

      属于分户申请

      建房

     

      是 否 

      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m2

     

      是 否 

      申请人户籍在我村

     

      是 否 

      符合“一户

      一宅”

     

      是 否 

      同意(新建、翻建、改扩建)

         

      审核意见:

      经核实,该申请人系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同意申请(新建、改扩建)

      驻村领导(签名):              驻村干部(签名):

      村主干(签名):               角落干部(签名):

     
     

      

      抄送:县农业农村局,存档

      安溪县

      魁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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