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58-0101-2021-00012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安溪县龙涓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05
    龙涓乡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时间:2021-04-13 16:57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自2019515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法释〔201117号,自2011813日起施行)等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龙涓乡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公开如下: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1.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等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2.不构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但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依据:《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对公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可以不予公开。 

    依据:

    1.《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过程性信息

    过程性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应当公开。

     1.《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实现知情权,不影响其合法权益,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应当公开。

    依据:

    1.《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2.《规定》第二条第(四)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六)行政查询事项

    工商企业筹建、开业、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生产、经营等工商信息,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等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法依规办理。

    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不存在或者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如实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依据:

    1.《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需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重新制作等综合处理,可以不予提供。

          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条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九)信访、投诉、举报类事项

    信访、投诉、举报类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行政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的受理渠道。

    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党务信息

    党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告知申请人的获取渠道。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201711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20171220日起施行)。以申请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答复申请人。

     

     

      龙涓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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