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47-0101-2021-00098
- 发布机构:龙门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14
为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特别是防范境外疫情输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现就有关申报登记事项通告如下:
1.流动人口(户籍在安溪县以外的人员):居住在自购房屋、租赁房屋、单位内部或亲友家中的,在抵达我县后,要主动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2.出租房屋房东(或委托管理人):出租房屋房东(或委托管理人)未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的,应立即将承租人(含本县籍人员)的详细信息如实申报登记,承租人若有变动要实时更新,不得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3.用工单位:应自主申报本单位流动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若有新流入或流出的,应实时更新。
4.申报登记方式:申报人可以通过“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后申报登记。无智能手机人员或无法自主申报人员,可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或向村居报备。
5.积极配合管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房东(或委托管理人)、用工单位等负有主动申报责任。本县内所有出租房屋房东(或委托管理人)、用工单位等责任人(单位),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务必七日内完成自主申报备案登记。所有新增流入流动人口,务必于入住后七日内完成自主申报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将于近期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专项清查活动”,活动中如发现不按时申报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等规定严肃处理。特别是来自重点边境城市、境外的流动人口、承租人未如实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通告的,将对承租人、出租房屋房东(或委托管理人)、用工单位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安溪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