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41-0101-2023-00012
    • 发布机构:蓬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23
    2022年蓬莱镇临时救助、城乡居民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办理流程及发放补助标准
    临时救助、城乡居民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办理流程及发放补准
    时间:2023-05-23 10:29

     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开展年度申请受理工作,各村要加强与扶贫、医保、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信息互通、数据比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象排查、家庭调查等工作,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提高精准识别能力。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同时要加大低保(特困)政策宣传力度,精心做好福建省低保相关政策解读,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明白政策。

    2.入户调查。结合核对反馈数据,组织安排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照低保、特困在册名单及新申请对象逐一入户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入户调查表》,并与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各村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包村领导、干部、村两委成员、村民政协理员以及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必须签字确认评议票决结果,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存档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个别虽没有通过民主评议,但经再次入户核实认定确实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对象,村可通过“一事一议”形式研究决定。

    4.审核。应当根据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复核)和民主评议结果综合考量,依据低保(特困)法规政策对申请家庭逐户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

    5.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要将在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新申请人员信息全部录入核对平台。新申请对象和原在册对象填写《授权书》时,一定要把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一起录入核对平台,以便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情况。

    6.审批及公示。对审批通过的对象,共同申请人信息要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申请审批表要通过扫描进行电子存档。

    7.需要的材料。申请确认书、核对授权书、提供证明生活困难的其他材料。

    (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发放标准

    全市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均为家庭年人均收入9780元(815元/月)。对批准获得我县低保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分档按月发给低保金。

    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助。一档为每人每月815元,二档为每人每月570元,三档为每人每月405元。

    .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1.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对申请人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安溪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镇民政办。

    3.镇对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录入核对系统发起核对,对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且已通过年度复核认定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1.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由审批单位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申请人与被救助人及其账户一致、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并跟踪办理结果。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和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对接,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金额要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

    支出型救助标准:按医疗、教育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救助。因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

    )急难型救助标准。

    1.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且单人次救助标准不得低于低保月标准的75%;

    2.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

    3.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因家庭成员患病需长期治疗,当年度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保补偿以及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救助金额不超过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1)特困人员、孤儿。

    特困供养、孤儿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年度医疗费用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如需一对一雇护工的,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护理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给予100元补助(实际护理不超过100元的按实际开支补助),年度护理费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2)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

    对患有重病的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救助,年度医疗费用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

    ①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25%计算,最高不超过2500元。

    ②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30%计算,最高不超过9000元。

    ③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上,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35%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救助。

    3)其他困难群众

    ①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5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②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30000元至60000元(含60000元),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9000元。

    ③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60000元以上,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20%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0元救助。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被全日制高校正式录取的应届生一次性给予3000元临时困难救助。

    3.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力自救的,由乡镇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县民政局研究决定具体救助金额,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救助标准,对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由乡镇、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集体研究审批(参照附件2),确定救助金额。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种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

    4.申请所需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居住证)复印件、核对报告。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补偿凭证复印件。医疗费用凭证除原件外,其他涉及医疗费用证明的复印件应经村(居)委会、镇民政办经办人核对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本件系原件复印”,以确保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癌症患者购买特种治疗癌症药物的正式医药机构发票可计入自付医疗费用。除上述凭证以外的其他非正式收款收据一律不作为医疗费用凭证。到外省或厦门市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有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需先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方可申请临时救助,否则按医疗费用凭证总额的60%计算自付医疗费用。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提供市医保中心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需经办人、村书记主任签字认定)。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受伤住院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需经办人、村书记主任签字认定)。因治疗同种疾病多次申请临时救助的,在统计自付医疗费用时,对以往申请临时救助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统计。

    (三)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及照片。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五) 因意外事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六)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临时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1.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由审批单位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申请人与被救助人及其账户一致、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并跟踪办理结果。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和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对接,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金额要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

    支出型救助标准:按医疗、教育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救助。因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1.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且单人次救助标准不得低于低保月标准的75%;

    2.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

    3.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因家庭成员患病需长期治疗,当年度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保补偿以及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救助金额不超过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1)特困人员、孤儿。

    特困供养、孤儿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年度医疗费用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如需一对一雇护工的,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护理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给予100元补助(实际护理不超过100元的按实际开支补助),年度护理费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2)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

    对患有重病的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救助,年度医疗费用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

    ①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25%计算,最高不超过2500元。

    ②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30%计算,最高不超过9000元。

    ③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上,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35%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救助。

    3)其他困难群众

    ①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5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②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30000元至60000元(含60000元),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9000元。

    ③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60000元以上,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20%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0元救助。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被全日制高校正式录取的应届生一次性给予3000元临时困难救助。

    3.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力自救的,由乡镇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县民政局研究决定具体救助金额,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救助标准,对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由乡镇、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集体研究审批,确定救助金额。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种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

      

                                                                                        蓬莱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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