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8-0101-2023-00088
    • 备注/文号:安民〔2023〕3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13
    安溪县民政局安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安溪县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2-13 17:02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为规范我县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安溪县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溪县民政局                 安溪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是指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委托村老年协会及其它为老服务组织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公益性服务项目,包括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食堂等项目。 

      第二条  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功能定位:为所在村(居)及周边村(居)的老年人,重点为散居五保老人、农村留守和独居老人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以老人自我管理、互帮互助服务为主。 

      第三条  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益开放原则。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是公益性项目,所建设的场地、设施、设备要向老年人开放使用,原则上不得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 

      统筹发展原则。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公共设施,积极统筹各类资金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共建共享。 

      因地制宜原则。优先选择经济条件较好、老年人口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较大、居住相对集中、场所设施基础好、村级老年协会健全、当地村两委有积极性的建制村或自然村进行规划建设。建设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要尊重群众意愿、依据实际需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续发展,体现自愿、自治、互助。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设施建设。新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或对原有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改扩建。 

      2、修缮设施。对现有可利用的设施进行修缮改造。 

      3、添置设备。用于日间照料的固定床、安全躺椅;文体娱乐活动所需的设备;就餐所需的餐桌厨具等. 

      第三章 项目补助标准 

      第五条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如下:省、市对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补贴建设资金按上级下达标准进行补助。县级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补助资金按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第四章 项目建设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提升和修缮等)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实际实用,多策并举、方式多样的思路,对现有空置的房屋、场地和基本设施进行改建,项目选择要与村部活动室、村级“党建+”邻里中心结合。有条件的村可以新建,但必须确保当年立项、当年建成、当年使用、当年见效。建设实施的项目必须建档立卡,不得重复建设。 

      第七条  项目建设硬件设施标准 

      1.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必须有200平方米以上养老服务和活动场所,设“XX乡(镇)XX村幸福院”、“XX乡(镇)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标牌,具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短期托养、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场所,应达到“八个有”(有日间照料场所、有厨房和餐厅、有文化娱乐场所、有老年服务队伍、有服务内容和老年服务热线、有管理制度、有筹资渠道、有敬老爱老助老墙报宣传栏)和消防安全等要求。 

      2.居家养老服务场所要有可供10人使用的躺椅、休息床等设施;阅览室应配有相应的报刊图书,其中报刊3种以上,图书300册以上;厨房、餐厅可供20人以上用餐。 

      3.长者食堂的建设方式、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  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申报应遵循“公平规范、激励先进、促进均衡”原则,综合考虑农村老年人口数及老龄化程度、当地经济状况、项目资金配套及上年度项目建设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申报,各村(社区)根据需要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  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具有适合兴办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场地和设施; 

      2.村、社区要有明确详细的项目预算书; 

      3.有村级老年协会或其它群众组织,能开展老人关爱帮扶活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乡镇政府负责项目验收,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 

      1.项目建设前后需同步拍摄照片作为凭证; 

      2.按照先建后补原则,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再下拨项目补助资金; 

      3.项目建成后,村(社区)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相关材料备查。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管理由村(社区)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引导老年协会定期开展养老服务活动,鼓励社会各方力量为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老人开展日常照料、情感交流、应急服务、文化娱乐、法律援助等服务。各乡镇经管部门要督促各村(社区)做好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固定资产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集体资产被占用、挪用或损坏。 

      第九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对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的工作检查。 

      第十三条  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财务、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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