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100-0100-2022-00014
    • 备注/文号:安政规〔2022〕1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25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自然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1-25 14: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自然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有效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闽高法〔2016〕23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8〕8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推进和规范自然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交出土地”等行政处罚的执行适用本通知。对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涉及金钱给付义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财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卫健、环保、消防、市场监管、文体旅、公路、供电、供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交出土地”等行政处罚事项,当事人拒不配合执行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需事先发文告知执行标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后,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执行预案等材料,并于30日内提供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案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执行结果应当向人民法院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

    六、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027年11月25日止。本通知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准予执行的实施机关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且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尚未组织实施的,可以将案件移交给执行标的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知由安溪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自然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流程图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模板

    3.执行预案模板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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