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100-0100-2023-00007
    • 备注/文号:安政办规〔2023〕7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20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3-20 17:42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泉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安溪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有关建设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公路、交通运输、城管等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除外。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散工程,是指各类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及活动,主要包括: 

      1.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2.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园林绿化及各类管线施工等建设工程;  

      3.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4.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5.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6.限额以下的村民自建住宅建设活动;  

      7.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8.其他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四)房屋市政类工程限额以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其他行业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 

      除依法依规应予以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外,对于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本县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细则实施监管。 

      (五)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六)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应当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控。 

      (七)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乡镇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协调指导及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 

      二、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小散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指导。 

      (二)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1.依法依规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 

      2.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并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项目所在醒目位置; 

      3.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4.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施工措施; 

      5.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 

      6.属村民自建住宅的,实行带图审批制度,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编制,可选用各级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图集无结构施工图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个人)补充编制。村民自建住宅三层以上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禁止使用竹脚手架和木支撑;三层及以下的,应选择持有培训合格证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施工,鼓励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7.小散工程完工后,及时向信息登记受理单位提交完工材料,申请完工登记; 

      8.自觉接受、配合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指导,不得拒绝、阻碍。 

      (三)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散工程进行管理。 

      三、主体责任 

      (一)承接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作业活动,确保安全。 

      (二)承接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指导,并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1.按要求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施工或者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或者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2.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7号)确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送项目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属超过一定规模的,还应严格履行专家论证等程序; 

      3.涉及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电工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4.挖掘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对地下燃气、电力、弱电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备设施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5.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6.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7.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8.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9.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各类建设以及生产作业活动。 

      四、属地监管职责 

      (一)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县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工作原则。 

      (二)乡镇履行下列属地监管职责: 

      1.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2.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警示”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3.充实辖区村(居)网格员力量,或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保障,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 

      4.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落实专业监管人员,加强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无法配备专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的,由乡镇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每年村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进行打包,依法依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提供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服务,签订服务合同。具体按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22〕62号)执行; 

      5.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村(居)和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工作,受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申请(含完工登记申请,下同),做好本辖区小散工程信息系统登记,并收集汇总上报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实时登记、实时上报、实时共享,建立辖区小散工程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 

      6.建立辖区村(居)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督促指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查处要求; 

      7.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8.对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抄报所县级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9.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主体责任;加强对村(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登记的培训和指导; 

      10.受理有关小散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11.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村(居)接受乡镇委托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1.具体负责村(居)范围内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落实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制度,设立村(居)信息登记服务窗口或者采取信息化便民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 

      2.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3.负责收集汇总本村(居)登记信息和本村(居)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居)小散工程工作台账; 

      4.开展村(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建设活动; 

      5.乡镇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所在村居开展以下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1.配合村(居)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配合村(居)及属地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和日常安全巡查信息报送所在地村(居);  

      2.将小散工程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3.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活动;  

      4.配合有关部门、乡镇、村(居)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住建、交通运输、公路、水利、城管、电力、通信等部门,下同)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指导各自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县级住建部门牵头对接市级住建部门建立统一的全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登记系统,按照“逐个部门完善对接”的方式,向县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开放平台端口,并提供给各乡镇使用。 

      信息登记系统建成前,登记申请、风险告知、完工登记等相关管理资料,以纸质形式登记存档。 

      (三)县级住建、交通运输、公路、水利、城管、电力、通信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各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资质资格、日常巡查等系列指引。 

      (四)县级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职责分工,分别履行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六、纳管工作程序 

      (一)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由各乡镇委托所在村(居)实施信息登记服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村(居)办理登记。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设施细则办理信息登记(附件1)。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也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的许可。 

      (二)各乡镇应参照《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流程》(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制定有关信息登记的内容、流程和材料清单,印发给村(居)、物业服务企业,并向社会公开。 

      (三)村(居)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信息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信息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登记规定的,予以登记;信息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符合要求后予以登记。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3)、发放风险告知书(附件4)等方式,督促引导信息登记人按照规定落实首要责任。 

      (四)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受理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取得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并及时将情况报送所在乡镇进行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2.发现属于依法依规应禁止或控停的建设活动,告知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报送所在乡镇协调县级建设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3.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乡镇委托村(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信息登记申请的,应当加强对所委托村(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本条规定的培训和指导。 

      (五)各乡镇应当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1.村(居)办理信息登记申请并登记通过的小散工程,由村(居)专职安全监管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2.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信息登记申请并登记通过的小散工程,所在乡镇可委托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六)村(居)专职安全监管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负责做好小散工程的日常巡查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1.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施工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信息登记申请,并向所在地村(居)报告。 

      2.发现小散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逐级上报至所在乡镇。 

      3.发现违反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或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手续而未办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逐级上报至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条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村(居)专职安全监管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上报所在地乡镇,由所在地乡镇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属地职责处理。 

      (七)小散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信息登记受理单位申请完工登记(附件5)。收到建设单位的完工登记申请后,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应立即办理。 

      巡查人员发现小散工程已完工的,应立即联系建设单位,并告知其申请完工登记。 

      (八)县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乡镇和村(居)相关人员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 

      七、奖惩与考核 

      (一)鼓励单位或个人以各种方式举报、投诉小散工程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小散工程纳管专项资金,对年度绩效考核前三名的乡镇给予正向激励。同时每年评选一批基层优秀专职安全监管员,对及时发现并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处置重大隐患问题的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三)鼓励村民自建房户主为自建房的从业人员购买农村自建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县政府、乡镇政府给予资金补贴。村民自建房户主自行选择承保单位,每宗自建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700元及700元以上的,县级财政按照农村自建房每宗300元的资金补贴,乡镇级财政按照农村自建房每宗200元的资金补贴。每宗自建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在700元以下的(不含700元),县政府和乡镇政府不给予资金补贴。具体按照《安溪县既有裸房(含平改坡)专项整治五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自建房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安裸房整治办〔2022〕19号)执行。 

      (四)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各乡镇和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五)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县级职能部门、乡镇、村(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八、附则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公路日常养护等涉及的建筑活动,以及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零星作业,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巡查监管。 

      (三)本实施细则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9日。 

      附件:1.安溪县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范本) 

      2.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流程 

      3.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 

      4.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5.安溪县小散工程完工登记表(范本) 

      6.相关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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