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6-0101-2024-00027
    • 备注/文号:安农〔2024〕17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6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安溪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3-11 11:35
    各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闽农疫控函〔20243号)及《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泉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泉农医〔2024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4年安溪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安溪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储运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免疫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散养猪进行O—A型口蹄疫免疫,各规模场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A型口蹄疫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由所在辖区政府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疫苗种类

    按照《2024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2024年我县强制免疫使用疫苗种类如下: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Re4株和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二)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类疫苗、O型灭活类疫苗、A型灭活疫苗、合成肽类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规模养殖场可根据本场、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畜禽散养户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推荐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规模场

    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一次,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加强免疫。

    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开展紧急免疫。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有暴露风险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内的养殖场进行紧急免疫。

    (二)口蹄疫

    1.规模场

    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情况,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1.规模场

    根据本场母羊免疫情况,羔羊可在3月龄后进行免疫,之后根据疫苗保护期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对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五、免疫效果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口蹄疫

    1.检测方法

    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六、主要任务

    (一)制定免疫方案。各乡镇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防控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方案实施免疫工作。

        (二)积极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全县所有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鼓励乡镇探索实施散养畜禽“先打后补”试点。各乡镇要加强政策宣传,要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规模养殖场政策知晓率和免疫实施率达到100%,通过“先打后补”审核的养殖场100%补助到位。达到规模标准,但因疫苗采购、生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困难暂时无法开展“先打后补”的小规模养殖场,可领用政府采购疫苗及时做好免疫工作,防止出现免疫漏洞。

    (三)严格疫苗管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有关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要求,落实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监管,合理制定疫苗配送计划,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供应和质量安全。各乡镇要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做好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合法合格产品,自购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

    (四)加强技术培训。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乡镇畜牧兽医干部、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岗位)和承担强制免疫任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要积极参加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强制免疫时,应督促指导相关人员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六)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各乡镇要督促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汇总免疫信息上报。要大力宣传畜禽标识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者落实申领和加施畜禽标识主体责任,加大产地检疫环节家畜耳标查验力度,不得为未按规定挂戴耳标的家畜开具检疫证明。

    (七)落实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按月报告疫苗使用及免疫情况。每年3~4月、9~10月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八)评估免疫效果。各乡镇要配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各乡镇要及时组织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按规定比例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未申请“先打后补”补助的养殖场,每年至少完成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并加强免疫抗体抽检,确保强制免疫政策全面有效落实。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工作,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开展宣传指导。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制定培训方案,定期开展免疫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要加强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台账,严格程序化免疫,及时补免或加强免疫,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及时上报,我局将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八、其他要求

    (一)各乡镇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情况。在组织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动物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重点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按照省市上级有关要求,家畜布鲁氏菌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我县禁止对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由乡镇上报我局后再逐级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方可实施。

     

     

     

     

     

     

     

     

    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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