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2-11-30 09:59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编制和实施好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各类用地和空间资源,对于完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一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文稿比照《城乡规划法》的文本框架,共设7章100条。主要针对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适应《城乡规划法》实施和我省规划管理实践需要出发,对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强化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的规定。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也是《城乡规划法》的一项主要原则。省领导多次对此作了强调。为凸显这一要求,文稿从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方面,对统筹城乡规划建设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管理体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明确规划管理体制,文稿就城乡规划层级管理体制、城中村、开发区管理体制作了规定。
     (三)完善城乡规划的决策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文稿从确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规划审批前审查论证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听取公众意见制度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四)规范城乡规划制定工作。文稿从明确各类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强化规划的层级调控措施、完善城乡规划评估和修改制度方面,对城乡规划制定、评估、修改作了规定。
     (五)细化城乡规划实施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实施的原则,统一了核发“一书两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对《城乡规划法》的授权省里制定的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房、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六)强化城乡规划监督执法措施。文稿明确了规划督察员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规划效能监察制度,健全规划监督检查机制;完善了举报受理制度;充实、完善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以及规划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并细化了违法建设行为分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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