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溪建设规划(2022-2025年)
来源 :县委依法治县办 时间:2022-03-10 17:49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统筹谋划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安溪建设工作,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福建建设规划(2021-2025年)》和《法治泉州建设规划(2021-2025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安溪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和对福建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与安溪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县域治理现代化建设相衔接的县域现代法治体系,为全面建设具有茶乡特色的现代化中等城市提供坚强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2025年,全县各领域法治化程度全面提升,党的领导、权力运行、营商环境、社会治理等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法治成为安溪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形成一批具有全国全省全市影响力和体现安溪地方特色的法治建设成果,建成一批在全国全省全市有一定知名度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模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走在全省全市前列。

2035年,与基本实现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步,基本建成法治安溪、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成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安溪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确保法治安溪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安溪建设各领域全过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服务保障大局。坚持把法治安溪建设摆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与高水平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坚持统筹推进。坚持依法治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安溪、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县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一步增强法治安溪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我县法治建设领域薄弱环节,着力推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在法治建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坚持数字化改革驱动。突出数字化引领、撬动、赋能作用,与“数字安溪”建设同步,对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方式流程、手段工具等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重塑,使决策更科学、治理更精准、服务更高效。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四)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五)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全县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保障宪法有效实施。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入章程。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在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的内容。

(六)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信仰。把宪法法律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培训教育体系,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持续开展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宪法进万家”等集中宣传活动和“新法面对面”等法治宣讲活动制度化,用好已建成的宪法主题宣传阵地,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七)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理顺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职责关系,推进机构职责法定化、职能配置精准化、业务协同一体化、资源调配动态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与“三定”规定相衔接,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全面加强乡镇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乡镇合法性审查实现全覆盖,健全完善乡镇“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制度。

(八)严格落实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与制度。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强化公众参与互动,提升公众参与实效。决策事项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加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决策。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跟踪反馈和评估、问责、纠错制度,完善第三方评估制度。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制度。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后评估工作的开展。

(九)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优化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进一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做好行政执法权下放与衔接工作,落实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推动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稳妥推进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并依法公示、加强监督、组织评估。建立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深化“两法衔接”工作,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完善和应用,健全行政执法、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争议协调等机制。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研判、评估、协同、责任机制。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保障国家安全执法。

(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建设,在行政执法重点领域建立标准化执法指引。加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地方金融、世界遗产与文物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从严查处严重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动态调整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明确轻微违法告知承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执行手段的适用范围、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

(十一)加强行政争议预防化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扩大行政复议听证审理的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质量,提高行政争议化解效果。增强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发挥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作用。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回复工作。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完善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

(十二)完善司法责任制与司法职权配置。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进一步完善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权力运行体系,确保司法公正、透明。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协同的体制机制。加快构建规范化、多元化、公开化、精细化的办案流程体系,统一规范证据规则、标准和法律适用。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和责任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加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提升办案质效。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为办案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加强典型案例发布,细化裁量标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加强少年、环境资源、破产、维军等专业化审判建设。优化公安机关职能、机构和力量配置,健全执法办案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机构职能体系。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执业行为规范制度机制。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十三)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严格刑事立案标准制度,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推动刑事立案和追诉标准整体衔接。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有效降低刑事案件增量。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加强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依法适用缓刑力度。优化刑事检察办案流程,推行专业化办案模式,完善捕诉一体机制。完善常见多发案件证据标准指引。完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推进刑事申诉制度改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充分保障律师的各项权利,为其行使辩护权提供便利条件。完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和处置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化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

(十四)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民事诉讼便民原则,推进跨域诉讼服务改革,持续推进诉非联动中心建设,推动实现“一门进、一网通、一码清、一次办、一地解”。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细化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健全律师调查令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公、检、法、司合作,加大联合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力度。探索建立“审转破”、完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机制。

(十五)推进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健全行政审判工作机制,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加强对滥用诉权行为的甄别和规制。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以案件庭审、典型案例发布、“行政诉讼白皮书”“司法建议书”、法治讲座等为载体,深化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做好行政诉讼、行政检察、行政复议、纪检监察之间的衔接工作,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十六)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充分运用现代科技,积极探索智慧执行手段。完善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机制。健全破产制度,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落实矫正工作责任,加强社区矫正力量。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引导,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五、加强全民普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十七)强化公职人员学法用法。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培训、执法人员法治培训等形式,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格落实《福建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工作方案》,推进党委、政府和党委部门、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述法工作。全面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十八)扎实推进全民普法。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法治安溪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营造“守法者得利、违法者受罚”的法治正气,推动敬畏法律、严守法度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推动落实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进一步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创新普法宣传方式,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深化社会大普法格局,推进普法教育主体多元化、资源集约化。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以案释法制度。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乡村建设,推动宪法法律融入日常生活。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落实中小学法治知识必修课程,建设一批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质量。把公民法治素养的基本要素融入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大力宣传《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增强全民遗产传承和保护意识。

(十九)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壮大法律服务行业,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产品供给。培育和引进高端律师人才队伍,加大中小律师事务所培育提升、青年律师培养。深化互联网公证、互联网仲裁建设。推动打造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不良执业信息披露、通报和查询制度。

(二十)深化涉军法治工作。加大涉军法律法规宣传实施力度,增强国防法治观念,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在全社会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认真实施《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健全军地联合执法、执法司法协助、结果互认和信息共享机制。

六、构建规范高效法治监督体系,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

(二十一)推进法治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得到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党委巡察范围,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依法配置权力和职能,压缩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加强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衔接联动,全面落实决策、执法、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整合法治建设领域社会监督力量,完善落实法治督察员参与法治督察工作各项保障制度。

(二十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法院和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之间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二十三)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加强县、乡两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加强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的衔接联动。

(二十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责任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健全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执法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

健全保障检察权充分行使的制度机制,畅通执法司法机关自觉接受检察监督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实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健全对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进一步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落实律师投诉受理、会商机制。

(二十五)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畅通和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意见建议采纳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执法公开、司法公开,更加注重需求导向,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依法处理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建议。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典型案例。畅通人民群众投诉举报渠道。

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

(二十六)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坚持以公平竞争为导向,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保护力度。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积极配合反垄断调查,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强对企业财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的保护。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二十七)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跨部门协作、线上线下协同,不断推动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优化。打造高水平一站式、一键通的“在线行政服务中心”。健全“马上就办”机制,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最多跑一次”、“一趟不用跑”、预约服务等制度,确保全县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2022年年底前建成全县统一、线上线下融合、评价体系一致的政务服务平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完善和推广“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云服务平台,加强和规范电子证照应用。

(二十八)打造守信政府。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订立,重点治理政府在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债务融资、PPP项目、统计等领域的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和曝光力度。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营商环境多元共治,注重发挥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市场主体监督的作用。

(二十九)完善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探索建立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对涉案企业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依法慎用少用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八、强化法治保障,筑牢法治安溪建设坚实后盾

(三十)加强政治、组织、纪律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支持加强法治监督,健全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组织部门要立足职能、主动作为,为法治安溪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人才支撑。宣传部门要加强法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各执法、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政治保障和先锋模范作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筑牢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

(三十一)加强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要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将法治人才队伍纳入本地区人才发展总规划。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完善选拔、任用、培养、交流机制,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严把执法司法人员入口关,探索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范执法司法辅助人员聘用和管理。加强执法单位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加快完善遴选、退出和业绩评价机制。建立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加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检察室建设。加强乡镇和山区、偏远农村等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强乡镇合法性审查力量和机制建设,推进法治人才区域统筹和均衡发展。健全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机制,建立实施公职律师履职保障制度。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推动党组织结对共建,通过党建“联姻”推动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实现行业党建与区域党建的深度融合。加强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鼓励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双向交流互聘机制。加强高端法治研究平台和法治研究人才的引进。建立健全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实施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行动计划。加大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指导和培训力度,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三十二)加强装备、经费保障。加强执法司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以及执法、司法、公共法律服务的财政经费保障。统筹制定和稳步实施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和设施建设计划。研究制定执法司法办案人员和辅助人员待遇保障政策。完善法治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等法治建设。

(三十三)加强理论研究和智库保障。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研究,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先行发展道路。加强安溪法学会建设,动员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法治安溪建设。探索建立全面依法治县专家库,支持法治安溪智库、研究机构、研究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专家智囊作用。

九、打造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城市,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三十四)发挥自治基础作用。充分调动村(居)民参与自治活动的积极性和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有效性。健全村(社区)民主决策机制和程序安排,依法落实村(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采取恳谈会、评议会、议事会、协调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约、团体章程等规范体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畅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制度化渠道。切实加强基层应急动员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自主性,保证应急反应的及时性、准确性、针对性。

(三十五)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健全农村民主决策和程序安排,依法落实农村“五民主”,完善党务、村(居)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强化基层政府对村(居)民自治的监督与指导,严格执行市民公约、村规民约报请备案制度,保证自治规则与自治活动合法性。培育农村法治建设带头人,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提高法治乡村建设水平。加强企业依法治理,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工作。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惩治标准和救济机制,在加强失信惩戒的同时保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完善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三十六)深化诉源治理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认真执行《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优化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完善线上线下融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依托四级多元化化解中心平台和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调分离、分类流转机制,并强化对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跟踪督办。全面实施“最多投一次”阳光信访工作机制,完善信访评理机制,深化诉访分离改革。完善县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完善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加强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加强刑事和解工作。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依法打击处理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等非法闹访缠访行为。

十、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法治安溪建设保障

(三十七)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县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学习重点内容。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单位、全系统培训轮训。党校(行政学校)要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并纳入主体班次重点教学内容。教育主管部门要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

(三十八)加强党对法治安溪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将推进“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充分发挥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牵头抓总、统筹谋划、督促落实作用,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领导法治建设工作体系,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形成法治安溪建设的强大合力。健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列入年终述职内容。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

(三十九)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贯彻党中央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决策部署,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工作体系。坚持立足规范、质量为先,制定务实管用的规范性文件,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察重要内容。强化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党内监督,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全县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

(四十)健全责任落实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对法治安溪建设的督促落实机制,确保县委关于法治安溪建设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完善重大法治事项报告制度。落实重大法治决定和方案备案制度。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示范创建、法治督察等对法治安溪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加强法治安溪建设典型经验总结、宣传、推广,切实提高法治安溪建设群众满意度。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全面准确学习领会本规划精神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县委依法治县办要抓好督促落实,压紧压实责任,确保规划各项部署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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