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来源 :县委依法治县办 时间:2022-05-27 18:08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落实省、市、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我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县委依法治县办制订了《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等两项配套工作机制,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溪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咨询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和我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改进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有关负责人担任。

委员由法学理论、法治实务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担任。具体由县直部门的法律专家、高等院校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律师等人员组成。

四、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工作或者生活常驻地在安溪县内或者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履行行政复议咨询职责;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和较高的社会声誉;

熟悉县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专业知识深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或者法律实务工作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

县直部门的法律专家含从上述部门退休的法律专家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高等院校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工作经验;

身体健康,有能力参与案件的咨询或者研究工作。

受过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业协会处分、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者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聘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

五、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论证会、听证会、集体讨论会等,以及以书面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为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等提供咨询意见;

参与行政应诉工作咨询等;

参与行政复议应诉理论研究、课题调研等;

其他相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咨询事项。

六、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县司法局聘任,聘期三年,经续聘可以连任。县司法局对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实施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补充或者调整。

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涉及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以及在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报批各环节的负责人,认为行政复议案件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案件范围的,可以启动案件征询程序。

八、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行政复议相关股室负责,专职负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与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及委员之间的日常联系沟通、咨询案件材料的发送和咨询意见的收集、反馈等工作。

九、行政复议案件需征询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意见的,承办人应提出拟征询委员的人数、专业领域、时间和征询的方式等具体要求,经案件承办股室负责人审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同意后送县司法局行政复议相关股室,并提供《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提请征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可附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但不得提出任何倾向性意见。

承办人应当对提供给委员的案件材料作适当处理,不公开案件当事人信息。有关征询的问题需要保密的,应当事先提出要求,由承办人向委员说明。

十、县司法局行政复议相关股室根据行政复议案件承办股室的要求,拟定征询的委员名单及征询方式,报请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相关股室联系委员并发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事宜。召开论证会的,应通知承办人、其他相关股室负责人等人员列席。

十一、咨询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征询的方式取得。单独征询的,委员应当提供书面意见并暑名。召开论证会的,相关股室应当指定专人制作论证会议记录,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召开论证会的,一般由3至5名委员参加。

委员提供咨询意见前,可以列席听证会、参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会等。

十二、委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公正提供咨询意见,不受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委员提供的咨询意见不对外公开。

委员提供咨询意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十三、多数委员认为事实不清,有必要对所征询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的,可以建议查清事实后继续论证。承办人可以根据委员建议进一步查清有关事实。

十四、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尊重咨询意见,并反馈咨询意见采纳情况。

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审结报告中就有关征询委员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不采纳意见的理由等。

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一、为贯彻落实《安溪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范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部门”)的工作协调关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二、政府部门原行政复议机构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衔接工作。

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产生认定事实、适用依据争议等情况,需要由政府部门进行明确、释明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询问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行政复议机构反馈有关情况。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召集有关政府部门召开协调会、讨论会、咨询会、论证会等,政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反馈意见,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为了查清案情,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参加案件调查,案件调查形式包括书面调查、现场调查、召开听证会等,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复杂疑难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政府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机构的要求推荐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政府法律顾问等相关专家学者参加调查、论证。

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通过释法说理、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和能力,配合行政复议机构把调解和解手段贯穿于行政复议办案的全过程,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七、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建议书,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构。

八、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制度和工作交流机制,关注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行政复议机构不定期与政府部门开展研讨交流、沟通探讨工作,统一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统一执法、复议标准,防止出现执法不统一的情况。被行政复议次数较多的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行政复议机构的沟通协调,共同探讨解决有关问题。

九、行政复议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功能,加强对政府部门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的监督,改进、完善监督方式,对政府部门行政复议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政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过约谈、督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绩效扣分等手段促进政府部门整改。

十、行政复议机构要将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定期向政府部门通报;在办理涉及政府部门的案件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报政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追究政府部门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应依法将有关问题线索通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

十一、行政复议机构与政府部门建立日常联系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在单位内确定一个内设机构、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与行政复议机构的日常联系工作。各政府部门日常联系机构和联系人应 按要求参加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的各种联络会议。

十二、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将行政复议与信访、投诉、举 报、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分类处理的机制,引导当事人采用合法、正确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权利,同时提高工作办理质效和依法行政水平。

十三、行政复议机构和政府部门要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泉政文〔2021〕48号)内容,共同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同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知晓率,推动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十四、涉及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需要相关政府部 门参加或配合的,根据《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的规定,参照本机制执行。

十五、本机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内容 不符的,从其规定。

十六、在本机制运行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要及时将运行情况反馈行政复议机构,并提出完善本机制的意见、建议。

十七、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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