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安溪县2021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3-15 15:02 浏览量: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日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

2021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售假失诚信  赔偿又处罚

  2021年11月19日,消费者廖先生来电称其于2021年11月8日到安溪县某五金店购买“日丰”品牌水管,已支付货款5000元,在安装过程中发现商家所售卖的是假冒“日丰”品牌的产品,认为商家存在欺骗行为,要求退款和赔偿,请求调解。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溪县某五金店销售的“日丰”品牌产品进行检查,同时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店销售的“日丰”品牌产品为假冒产品,并出具了鉴定书。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安溪县某五金店负责人承认有将涉案的“日丰”品牌产品销售给廖先生,同意退款,但认为廖先生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执法人员耐心向其宣传《消法》的相关规定,并多次通过电话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商家退还消费者支付的货款并做出赔偿。《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本案中,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是“日丰”,而商家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是假冒该品牌的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此投诉件进行调解的同时依法对商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游泳卡退费问题难  市监局调解来解决

  2021年7月份以来,我局陆续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向安溪某健身有限公司办理游泳健身卡、培训卡,后因该健身有限公司的游泳馆存在安全隐患,被依法拆除,无法履行相应服务合同,消费者提出退卡退费要求,但该公司却一拖再拖兑现退卡退费的承诺。安溪县凤城市监所工作人员接诉后,综合分析每个消费者诉求,认为该公司不及时处理本群体投诉件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向该公司发放了《行政告诫书》,严肃要求该公司认真对待消费者的诉求,及时处理,随后又对该公司进行约谈,2021年12月2日召集投诉双方在安溪县凤城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集体调解,工作人员对症下药提出三种解决方案(退费、升级卡内套餐、转馆游泳补贴交通费)供消费者选择,投诉双方对调解方案达成一致。2021年12月3日,经回访消费者,同意换卡转卡的消费者已经成功换卡转卡,而其余消费者们称商家已经退回的办卡费用,共计8万多元。消费者们对我局的工作表示感谢。《消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三:购买新车引纠纷 投诉维权获补偿

  消费者颜先生于2021年8月6日到安溪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一辆日产逍客SUV汽车15万元整,交订金1万元,颜先生在订车时要求商家提供6月份以来出厂的新车,该公司销售顾问也答应颜先生的要求。8月8日,商家通知颜先生前去看车并交车款44500元,合计付车款54500元。颜先生交款后发现商家提供的车是3月份出厂放在展厅的那部车,认为商家存在欺骗,要求退款,与商家协商不成,投诉请求调解。安溪县市监局工作人员接诉后即召集双方了解情况,经了解,消费者要求商家提供6月份以来出厂的新车这一要求虽然没有在购车合同上体现,但得到商家销售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商家向消费者提供6月份出厂的相同型号的车辆,原合同约定的赠送项目不变,并加赠送360全景影像(保修1年)及后倒车雷达,商家保证消费者于2021年8月22日前提车。《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本案中,双方已达成了约定,而该公司却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单方面违反约定,仍将该3月份出厂的展厅车出售给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案例四:烫染接发过敏引发的纠纷

  2021年7月9日,消费者郑女士投诉称其于6月26日到安溪县参内某美发中心做烫染和接头发项目,共2800元,后于7月1日头发开始红疹化脓,经诊断为接触性皮炎,故投诉要求该商家返还其费用,并退回其卡内余额。安溪县市监局工作人员接诉后,于7月9日召集双方到我局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提供医院诊断书,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做烫染和接头发项目的费用2800元及卡内余额1751元,合计4551元整。本案中商家在为消费者做烫染和接头发项目时由于商家使用的染发剂不适合消费者的头发,且在使用前未做皮肤过敏测试,导致消费者在做烫染和接头发项目后发生接触性皮炎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消费者有理由要求商家对此作出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酒店浴室玻璃破裂引发的纠纷

  2021年5月1日19:00时,消费者李女士来电投诉,称其于5月1日下午1:30时入住安溪县某酒店,当日入住后在房间内洗澡时,浴室门玻璃发生破裂,导致身体后背、头部、手臂等多处受伤,酒店工作人员送消费者至县医院检查包扎伤口并支付费用,但双方无法就后期治疗及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故投诉要求该商家后期治疗费用。安溪县市监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到酒店现场了解情况,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视频和医院就诊证明,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酒店现场支付慰问金2000元整,后续酒店还需支付消费者伤口的疤痕修复费用(以医院正式发票为准)。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2021年5月6日,经回访消费者,消费者称商家已经支付其复诊及皮肤修复的费用4166元整,消费者对我局的工作表示感谢。本案中商家在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时,由于酒店浴室门玻璃发生破裂,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身体皮肤多处受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六:金戒指上的小黑点

  2021年4月12日,消费者魏女士前来安溪县官桥市场监管所投诉,称其向安溪县官桥镇一商家购买了一只价值4250元的千足金黄金戒指,因戒指基本上无使用,今天拿出来使用,发生磕碰,发现黄金掉一点,但里面不是金色的黄金,而是有点带黑的颜色,魏女士认为金戒指出现小黑点肯定有问题,经与商家沟通无果后前来寻求帮助,同时魏女士提供当时购买金戒指时商家开具的小票。官桥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召集双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听取事情的来龙去脉及消费者维权诉求,商家表示可能是产品加工处理工艺出现问题导致的产瑕疵,没有质量问题。工作人员从情理与法理出发向经营者阐明责任与义务,经调解,商家退回魏女士消费现金款项4250元,同时消费者退还金戒指给商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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