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你听说过因开发商
“逾期交房”而引发的诸多纠纷
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
业主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
也可能会构成违约!
今天,就来随着城关法庭法官助理的视角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合同义务的相关规定吧~
基本案情
2015年,安溪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苏某等业主,苏某等业主分别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附件。
后苏某等业主分别为自己所购买的房屋申请贷款,安溪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苏某等业主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保证责任。
为此,安溪某房地产公司为保障自身权益,在案涉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即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通知苏某等业主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但苏某等业主一直拖延办理。
2022年3月,安溪某房地产公司将苏某等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苏某等业主立即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并按合同总价的10%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法官助理张泓泽在收到系列案件的起诉状、证据等材料后,多次通过电话与苏某等业主及安溪某房地产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并进行释法说理。
最终,部分业主在小张的调解下,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其余业主们均表示理解开发商,愿意积极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并与开发商自行协商处理,开发商作撤诉结案处理。最终7件系列案件全部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买房是人生一件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可放松警惕,签订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对合同的主体、房屋信息、费用、违约责任的约定要进行认真审核,避免最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苏某等业主分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部分,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在案涉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就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通知苏某等业主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但苏某等业主一直拖延办理,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业主及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不仅是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还可使其自身居住使用的房屋产权清晰,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改)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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