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安溪县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来源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2-10 16:17 浏览量:

01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渔政检查及水产品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安溪县官桥镇某牛蛙养殖场进行政检查及水产品监督抽检。在检查药品仓库时,发现药品仓库中有禁止使用的药品呋喃唑酮片、氯霉素片。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在养殖牛蛙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9月20日,执法人员对安溪县官桥镇某牛蛙养殖场药品仓库做了现场检查,提取了当事人的《购买药品及饲料凭证》,对当事人所饲养的牛蛙进行抽检并送至厦门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厦门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2批次牛蛙样品均检出禁止使用的药品呋喃唑酮片、氯霉素片,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于9月30日将该案移送安溪县公安局依法查处。10月14日我局联合安溪县公安局对安溪县官桥镇某牛蛙养殖场18池牛蛙进行抽样检测,共抽取18批次牛蛙样品,第18批次牛蛙样品检出禁止使用的药品呋喃唑酮片,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02认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03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安溪县公安局。

 

04典型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渔业养殖药物的使用,督促渔业养殖单位(户)严格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发现和处置安溪县官桥镇某牛蛙养殖场在养殖牛蛙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违法行为,有力打击了渔业养殖单位(户)不按规定使用兽药的行为,切实为加强渔业养殖单位(户)的监督管理起了个好头,进一步促进了渔业养殖单位(户)规范用药,保障水产品安全,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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