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减免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0-09-3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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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精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经研究决定,针对小微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登记费减免实施告知承诺制。我中心在受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不动产登记时,推行小微企业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不动产登记费减免。企业无须出具各类小微企业证明,凭书面承诺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现将《小微企业身份承诺书(样本)》对社会公布,自2020年10月10日起实施。
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小微企业身份承诺书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关于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我公司(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符合不动产登记费用的减免条件。
我公司(企业)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由相关部门纳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追缴不动产登记费,自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属于委托办理的,受托方承诺已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并已取得委托方的授权。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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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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