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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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他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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