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民办幼儿园是我县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县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发了《安溪县进一步规范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安政综〔2013〕173号),较好地促进了民办幼儿园的规范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省安办关于深刻吸取宁德“9.16”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安委办明电(2015〕21号)及《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安政办〔2015〕6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安溪县进一步规范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安政综〔2013〕173号)中关于“严格审批,规范发证”部分进行修订,具体办法如下:
(一)审批机关
县教育局为我县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申办民办幼儿园进行初审。
(二)设置要求
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承诺严格按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的招生片区招生。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布局的需要,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并按“就近入园”原则划定辖区内幼儿园的招生片区,其中省、市、县示范幼儿园在家长自行接送的前提下可适当跨片区招生。
(三)设置申请
1.拟新办的民办幼儿园应先申请筹设,由举办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安溪县民办幼儿园筹设申请表》。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办者送交的《安溪县民办幼儿园筹设申请表》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应有中心学校行政人员、公安派出所人员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人员参与),对拟办园园舍条件及是否符合布局规划要求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安溪县民办幼儿园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给予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经筹设达到设置标准,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⑴安溪县民办幼儿园筹设批准书;
⑵安溪县民办幼儿园严格按片区招生承诺书;
⑶安溪县民办幼儿园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⑷安溪县民办幼儿园办学申请登记表;
⑸安溪县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⑹安溪县 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清单;
⑺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书;
⑻办学场所建筑质量证明:《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有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合格鉴定书;
⑼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安全证明;
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及教职工健康证;
⑾公安部门出具的治安防护合格证明;
⑿有校车的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件、车辆管理制度;
⒀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金验资证明,以及办学经费来源的证明;
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审批发证
1.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上述有关材料后正式受理,自正式受理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及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泉教综〔2010〕21号)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应有中心学校人员参与)对拟申办园进行审查核实材料、实地考察,并填写《安溪县 幼儿园实地核查情况表》。初审合格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下文确认同意申办。
2.审批
⑴新办园申办者将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同意申办的文件、《安溪县 幼儿园实地核查情况表》、《乡镇人民政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安溪县 镇(乡)公、民办幼儿园招生片区划分一览表》,以及上述申请正式设立的材料提交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审批窗口受理。县教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特殊情况需延期应提前通知,并说明理由)组成核查组,对申办的幼儿园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同意批准正式设立者,发给批文和办学许可证;不同意批准设立者,给予说明理由。
⑵2015年9月30日前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必须于2015年12月31日前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安全证明、治安防护合格证明以及办学场所建筑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件,否则将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园资质。
⑶2015年9月30日前已经取得《办园临时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整改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终止。在此期间,相关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办取得《办学许可证》,否则由乡镇政府收回其《办园临时许可证》,取消办园资质。
⑷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查处辖区内无证办园行为,责成其尽快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办《办学许可证》。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由所在乡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安全管理,并督促整改。整改期间,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发给《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登记证》(附件1),明确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人,并报送县安监局、县教育局备案。对安全隐患重大又整改不力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呈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安监、教育、公安、消防、交通、交警、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予以取缔。
(五)其他事项
1.民办幼儿园申办《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图详见附件2。
2.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安溪县进一步规范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安政综[2013]173号)中有关“严格审批、规范发证”办法自行废止,其他事项仍按原文件要求施行。
3.在本《通知》施行之前已办学招生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申办《办学许可证》,但不必申请筹设及提供《安溪县民办幼儿园筹设批准书》。
4.在本《通知》施行之后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申办《办学许可证》,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依法予以取缔。
5.民办幼儿园实行“一园一证”制,禁止一张《办学许可证》多所民办幼儿园共同使用,也不得设立分园或办学点。
6.申请办园者在收到《办学许可证》后,应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政局)、刻制公章(公安局)报备收费(物价局)后,方可向社会招生,并亮证收费。
7.民办幼儿园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等,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8.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①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读幼儿,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9.《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间每年应进行年检。民办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 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牵头组织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附件:1.《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登记证》样式
2. 安溪县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流程图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