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溪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8-29 09:55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安溪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安溪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安溪县教育局  安溪县人社局  安溪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闽政办〔2015155号)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泉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意见》(泉政办〔2016〕9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实施范围,限于各乡村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乡村学校是指根据《安溪县教育局 公务员局关于安溪县域内城区学校、农村学校界定的通知》(安教〔2013〕265号)规定界定为农村学校的中(职)专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即除教师进修学校、安溪一中、铭选中学、安溪六中、沼涛中学、华侨职校、凤城中学、金火中学、城厢中学、光德中学,县直实小至第十三小学、第十六小学、第十八小学,城厢中心小学、城厢南坪小学,凤城吾都小学,特教学校,实验幼儿园、第二实验幼儿园、第三实验幼儿园(含分园)、培文丽馨实验幼儿园、培文霭华实验幼儿园、第六幼儿园、第十幼儿园、第十一幼儿园、第十二幼儿园、第十三幼儿园、凤城中心幼儿园、城厢中心幼儿园、城厢员宅幼儿园、参内圆潭幼儿园等城区以外的中(职)专、中小学、幼儿园学校。

二、补贴标准

根据闽政办〔2015155号规定,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乡村教师除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外,按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予以生活补助,具体由各地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分别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额度。

第一类:城厢镇、参内乡、魁斗镇等3个乡镇农村学校,人均每月150元。

第二类:蓬莱镇、金谷镇、湖头镇、官桥镇、龙门镇等5个乡镇农村学校,人均每月250元。

第三类:虎邱镇、湖上乡、白濑乡、尚卿乡、感德镇、剑斗镇、长坑乡、西坪镇等8个乡镇农村学校,人均每月350元。

第四类:桃舟乡、福田乡、蓝田乡、祥华乡、大坪乡、龙涓乡、芦田镇等7个乡镇农村学校及罗岩学校,人均每月450元;庄山学校人均每月600元。

三、发放程序

1.制定差异化补助方案

各中心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规定,在核定的补助额度内结合各中心学校基层小学距离乡镇政府所在地边远程度等情况,进行二次分配(边远小学的补助标准应高于中心小学至少30%以上),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教职工生活补助具体方案(细则),并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力求做到科学有效,程序规范,客观公正。严禁采取“一刀切”、平均分配的办法。各中心学校二次分配方案须报县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2.组织拨款发放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纳入县财政预算,每学期末教育局依据上述标准,将资金分配至各乡村学校。各校分配结果连同公示材料需上报教育局组织人事股备案后发放。

    四、执行时间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从2016年9月起执行。

五、有关问题

1.中小学校教师支教、对口交流或跟班学习的,就高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2.乡村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受,离岗(包括退休、辞退、辞职、病退、调离、死亡等)后自然取消,从离岗后下月起停发该生活补助。
  3.因病、因事请假未在岗任教的,按请假相关规定发放。
  4.新到实施范围校点任教的在岗专任教师,从当月起发放该生活补助。
  5.教职工调离教育系统或外县(市区)的,从调离当月的下个月起停发该生活补助。

6.被采取强制措施、受行政刑事处罚以及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其处罚、处分期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7.编制在农村学校,借用到乡镇以外工作的人员,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六、本方案由县教育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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