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救助申请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进行受理并向核对平台发起经济核对,核对家庭经济状况,初审公示,审核确认。
3.符合条件次月起按月发放低保金。
咨询电话: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95-2322241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办理指南
申报条件:
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办理流程:
1.符合特困条件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
3.核实结果、审核确认。
4.分散供养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签订《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集中供养就近安排入住供养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签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书》。
5.符合条件次月起按月发放特困金。
咨询电话: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95-23222416
“两残”补贴申请办理指南
申报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办理流程: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本人自愿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有效的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由民政部门统一按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咨询电话: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95-23222416
临时救助申请办事指南
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依据是否发生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符合临时救助等条件的情况。
1.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以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2.非户籍人口: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有当地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符合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条件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
办理流程:
1.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核实对象生活情况后,拟5000元及5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拟解决5000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合格对象报县民政局审批。
3.符合条件给予临时救助。
注: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咨询电话: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95-23222416
孤儿对象申请办理指南
保障范围:
孤儿的申请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给予基本生活费保障。
注:“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办理流程:
1.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3.符合条件次月起按月发放保障金。
咨询电话: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95-23222416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象申请办事指南
保障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给予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1700元/月(补差发放)。
注:“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办理流程:
1.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3.符合条件次月起按月发放保障金。
咨询电话: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95-2322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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