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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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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市监处罚【2021】134号 |
安溪县湖头供销合作社农民贸易服务部 |
违反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罚款0.0500万元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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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市监罚字【2021】90号 |
泉州汇博厨卫有限公司 |
违反生产不合格卫浴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罚款0.25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12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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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市监处罚〔2021〕156号 |
安溪伟标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 |
违反,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 |
罚款0.34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600万元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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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市监处罚【2021】1412号 |
王才正 |
违反,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0.0160万元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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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市监处罚〔2021〕194号 |
福建省泉州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
违反,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0.00884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1153万元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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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市监处罚〔2021〕138号 |
泉州市卫驰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
违反生产不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罚款0.0201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126万元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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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市监处罚〔2021〕137号 |
泉州嘉好卫浴有限公司 |
违反生产不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罚款0.06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15万元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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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市监处罚〔2021〕193号 |
周六武 |
违反销售不合格消防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0.18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150万元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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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市监处罚〔2021〕169号 |
安溪县桃舟下洋加油站 |
违反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罚款0.1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12764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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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市监处罚〔2021〕175号 |
黄美萍 |
违反,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0.0404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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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市监处罚【2021】196号 |
李振荣 |
违反,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0.3334万元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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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市监处罚〔2021〕195号 |
李志天 |
违反,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0.1200万元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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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市监处罚〔2021〕200号 |
李桂霞 |
违反,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0.0609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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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市监处罚〔2021〕201号 |
李伟东 |
违反,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0.039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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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市监处罚〔2021〕199号 |
陈清泉 |
违反,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0.03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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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安市监处罚〔2021〕136号 |
李玉美 |
违反,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罚款0.067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21万元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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