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08 16:53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精神,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泉市监〔2023102号),请各单位结合我局20230118日《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抓好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源头环节标准宣贯。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的出厂质量标准,从源头上防范电动自行车出厂后擅自解除限速。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参与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核心部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对在标准研制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可按照《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申请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补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布后的宣贯执行工作。(责任单位:质量股、相关市场监管所)

二、加强生产源头环节质量监管。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强化电动自行车及电池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上级统一部署,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优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目录相关工作,配合工信部门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水平整体提升。(责任单位:质量股、相关市场监管所)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检查计划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其他部门通报反馈等信息,加强对获证企业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根据省局通知要求配合督促在我市开展认证活动的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落实 CCC 认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检查。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 CCC 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责任单位:质量股、执法大队、相关市场监管所)

四、加强销售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严厉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 CCC 认证、不标注 CCC 标识、伪造电动自行车证书的违法行为,避免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案件线索一查到底,以查办大要案为突破口,重点查办有影响、有震慑的大案要案。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督促属地电商平台经营者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属地电商平台主体责任,杜绝违法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产品销售质量关。(责任单位:消保股、企监股、质量股、执法大队、网监股、各市场监管所)

五、强化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整治。强化对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销售门店及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单位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与公安、工信等部门共享互通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等信息,协同加强全链条监管。(责任单位:消保股、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六、深入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加大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蓄电池及充电器电气安全性能等重点项目抽查力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和有关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管控。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配合省局及时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消保股、质量股)

七、配合消防救援部门,积极推进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对加装阻止系统涉及电梯修理、改造等行为的,依法落实相关要求和措施。(责任单位:特安股)

八、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属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属地企业,按照 “谁使用、谁管理”的要求,落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改进平台算法,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网监股)

九、其他工作要求。各单位要强化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推进工作;加强协同协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加强工作情况分析总结,注意材料收集整理。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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