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1〕455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溪县蓬莱长锋水泥制品加工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GNP5Q
经营者:郑长锋
住 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蓬莱镇新美村美塘电厂旁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加工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9月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位于安溪县蓬莱镇新美村美塘电厂旁的水泥制品加工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加工点水泥制品加工项目于2018年5月建成至今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现场建有4个储罐(2个水泥粉罐、1个粉煤灰罐、1个矿粉罐)、配料机1台、输送带1条、搅拌楼1座,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原料(沙、石、粉煤灰、水泥)→配料→送料→搅拌(加水)→成品(水泥混凝土),4个储罐罐顶配套电除尘设施,搅拌机及水泥罐车清洗废水配套1个三级沉淀池,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现场堆存有沙石原料,存在生产过的痕迹,沙石原料堆场未采取雾炮机喷雾降尘或者遮盖抑尘等减少粉尘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9月7日,当事人的经营者郑长锋提供的《安溪县蓬莱长锋水泥制品加工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2021年9月7日,当事人的经营者郑长锋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1年9月7日,当事人的经营者郑长锋提供的2018年7月份和2018年10月份的部分出货单据,证明当事人水泥制品加工项目建成投产已超过二年;
4.2021年9月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执法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二年内未因环保违法问题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
5.2021年9月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6.2021年9月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溪县蓬莱长锋水泥制品加工点水泥制品加工项目位置及平面布局;
7.2021年9月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8.2021年9月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9.2021年9月8日,当事人的经营者郑长锋提供的遮盖沙石原料堆场的整改照片,证明当事人立即改正沙石原料堆场未采取雾炮机喷雾降尘或者遮盖抑尘等减少粉尘的措施的违法行为。
你加工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1年11月2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加工点,你加工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工点水泥制品加工项目于2018年5月建成至今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依据原环保部函《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已过追诉期,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加工点水泥制品加工项目停止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加工点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二十)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序号5”的裁量明细,综合考虑你加工点的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决定对你加工点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壹佰元整。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工点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你加工点水泥制品加工项目停止建设;
2.责令你加工点改正沙石原料堆场未采取雾炮机喷雾降尘或者遮盖抑尘等减少粉尘的措施的违法行为;(已另行作出)
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壹佰元整。
你加工点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办公室(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3层1302室;联系电话:68797165)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为主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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