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安环改〔2022〕102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水电站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2-06-10 17:57 浏览量:
  

 

 

 

 

 

 

泉安环改〔2022102

 

泉州市生态环境关于责令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水电站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水电站:

住址: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80871554K

投资人:陈景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位于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村的水电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已建成1套装机容量320KW发电机组,包括1台额定功率320KW水轮发电机(型号:SFW320-6/850,出厂编号:50514,出厂年月:2005年11月)、1台额定功率320KW冲击式水轮机(型号:CJ237-W-55/1X7,编号:200716,出厂年月:2007年11月)、1


台自动准同期装置、1台水轮发电机组智能化控制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发电流程为蓄水-引水-调压井调压-水轮机组-发电机组-开关站-输电线路-变电站,电力出售至国网安溪供电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电机组正在运行,发电功率约320KW左右。

经调查,2007年5月开始,你单位于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村开工建设水力发电项目,2009年6月项目建成并运行发电,之后该项目主要发电设备状况维持至今。你单位2008年委托华侨大学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所编制环评,于2008年8月15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水电站2X80KW水力发电项目)》,于2008年11月27日取得原安溪县环保局批复《安溪县环保局关于确认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水电站等2家水电站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函》(安环保监[2008]77号)。你单位实际建设的水力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为320KW,与所取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载明的规模总装机容量160KW不符。依据原环保部《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2015〕52号),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属于规模重大变动。你单位水电项目已构成规模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6月8日,你单位投资人陈景川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水电站2X80KW水力发电项目)》及批复《安溪县环保局关于确认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水电站等2家水电站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函》(安环保监[2008]77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经审批的建设项目规模;

2.2022年6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3.2022年6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单位发电厂房位置及平面布局;

4.2022年6月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5.2022年6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装机容量320KW发电机组”项目建设;

2.责令你单位限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五个月内改正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水电项目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东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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