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时间:2020-03-13 15:03 浏览量: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20313日)

项目名称

福建诚尔兴科技有限公司橡胶、塑料电子配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安溪县官桥镇莲峰工业园

建设单位

福建诚尔兴科技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0〕书1号

审批日期

2020313

公 告 期

2020313日—2020319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泉安环评〔2020〕书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诚尔兴科技有限公司橡胶、塑料电子配件

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诚尔兴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益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诚尔兴科技有限公司橡胶、塑料电子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诚尔兴科技有限公司橡胶、塑料电子配件生产项目选址于安溪县官桥镇莲峰工业园,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厂房建筑面积10575.29m2,主要从事橡胶密封件、塑料配件生产加工。年产橡胶密封件850吨,主要为密封圏、密封垫;年产塑料配件300吨,主要为塑料异型材、塑料管。

根据本项目环评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复审意见以及项目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 4 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指标参照 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B 级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安溪县龙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项目应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的地下水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分别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进行防渗建设,防止地下水污染。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对开炼、硫化成型、挤出成型车间根据生产工艺对车间进行独立密闭并加强车间通风。塑料挤出成型工序在废气产生设备上方采取集气罩精准收集,经过滤棉预处理后,再经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开炼、硫化工序在产生废气设备上方采取精准收集;各路废气汇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 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要求。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筒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编制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项目应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七)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项目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生活污水量≤600t/a,COD≤0.036t/a、氨氮≤0.005t/a,非甲烷总烃≤0.0524t/a。你公司应在取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方能投入生产。

    三、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我局委托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3日

抄送:官桥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资源局、住建局、工信商局、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福建益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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