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20221019)
时间:2022-10-19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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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信息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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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市监当罚字〔2022〕SQS24号 |
福建泉州兴发工艺品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案 |
福建泉州兴发工艺品有限公司 |
91350524MA346UEMXF |
吴本树 |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网店“鼎亿品质店”的“护颈仪”产品宣传页面使用“四倍效果”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罚款80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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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市监处罚〔2022〕117号 |
泉州罗登卫浴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
泉州罗登卫浴有限公司 |
913505245595571332 |
王建桥 |
当事人生产的“快开洗衣机(陶瓷片密封水嘴,型号:RD-45060,生产日期2022.6.3)”产品的表面耐腐蚀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145-2014中的推荐性要求,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09元;3.处罚款891元。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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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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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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