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第一批)
时间:2024-01-18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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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日期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福建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福建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 | (安)应急罚〔2023〕43号(2024.1.18)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 2023年12月22日,根据《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巩固提高精准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安办〔2023〕109号)文件要求,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发现福建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存在未在炉窑风管底座等两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并移交至我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 罚款 | 1.2 |
2 | 泉州市金斯爱蓝门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 泉州市金斯爱蓝门业科技有限公司 | (安)应急罚〔2023〕44号(2024.1.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2023年12月22日,根据《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巩固提高精准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安办〔2023〕109号)文件要求,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泉州市金斯爱蓝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发现泉州市金斯爱蓝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1名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的情况,并移交至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和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的规定 | 罚款 | 2.1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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