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第四批)
时间:2024-04-12 10:12 浏览量: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日期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万元)
1 福建省安溪祥山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福建省安溪祥山机械有限公司 ( 安 )应急罚〔2024〕11 号(2024.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024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省安溪祥山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电焊工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焊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 罚款 1.5
2 安溪县城厢立安烟花爆竹店储存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安溪县城厢立安烟花爆竹店 ( 安 )应急罚〔2024〕12 号(2024.4.1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2024年01月21日13时许,安溪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现场发现安溪县城厢立安烟花爆竹店在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南英村英外97号旁边仓库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414箱,总价值30820元,安溪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于2024年3月11日将案件移交我局,经我局调查核实,该烟花爆竹店违法事实确系存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罚款 1.05
3 福建省安溪县锦华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福建省安溪县锦华工艺品有限公司 ( 安 )应急罚〔2024〕13 号(2024.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省安溪县锦华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罚款 2.1
4 福建省安溪县锦华工艺品有限公司陈钦铭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陈钦铭 ( 安 )应急罚〔2024〕14 号(2024.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省安溪县锦华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罚款 0.5
5 安溪县官桥鑫连亿木材加工点未按照制定的粉尘清扫制度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案 安溪县官桥鑫连亿木材加工点 ( 安 )应急罚〔2024〕15 号(2024.4.12)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 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安溪县官桥鑫连亿木材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安溪县官桥鑫连亿木材加工点存在未按照制定的粉尘清扫制度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罚款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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