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05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溪县财政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根据《条例》编制了《安溪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类别 

      1、人事信息 

      2、规划计划 

      3、政策解读 

      4、政府公报 

      5、行政权力运行 

      6、财政资金 

      7、国企运营 

      8、救助与福利 

      9、政府采购 

      10、工程项目招投标 

      11、双随机一公开 

      12、其他信息 

      (二)编排体系 

      安溪县财政局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标题、发布机构、生成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三)公开渠道 

      1.安溪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fjax.gov.cn/)。 

      安溪县财政局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fjax.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czj/zfxxgkzn/ 

           2. 官方微信安溪县财政局”: 

      

      3.其他:报纸、广播、电视等。 

      4.本机关同时在安溪县档案馆,安溪县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安溪县档案馆: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七层,联系电话:0595-23232457 

      安溪县沼涛图书馆:安溪县城厢镇长安街6号青少年宫二层,联系电话:0595-23232804。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安溪县财政局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安溪县财政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书面(信函、传真)或互联网申请向安溪县财政局受理机构递交《安溪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安溪县财政局 

    办公地址: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公务大厦四楼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工作日) 

    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95-23232614 

     真:0595-23288614 

    邮政编码:362400 

    电子邮箱:axcz614@163.com 

    2.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安溪县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公务大厦四楼408室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工作日) 

    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95-23232614 

     真:0595-23288614 

    邮政编码:362400 

    电子邮箱:axcz614@163.com 

      (二)申请内容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提出申请  

      向安溪县财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安溪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依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fjax.gov.cn/zwgk/zfxxgkzl/ysqgk/) 

      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电子邮件时,应回复受理情况。申请人也可在安溪县人民政府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政府信息的,请到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获取。 

      2、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需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获取不同介质信息的,请与受理机构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参见附件(1)。  

      (五)注意事项: 

      1、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执行。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不予公开内容: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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