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2-0101-2020-00014
    • 发布机构: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30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时间:2020-11-30 17:24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案情简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局委员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对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海峡演艺中心建设项目代建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隐瞒其近一年内的不良记录,提供虚假信用情况、提供虚假代建工程管理经验、提供虚假税收证明、隐瞒申报的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标。 

     【处理】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法律分析】

    该案为典型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鉴于当事单位的违法情节,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规定。

    【典型意义】

    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是一堂生动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招投标案。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该案中,多次向当事人宣讲弄虚作假招投标和加处罚款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当事单位和个人认识到自己已违反了相关法律。二是促进了工程招投标活动规范实施。该案的查处,对我县招投标活动敲响了警钟,进一步树立了依法开展工程招投标的意识,引导投标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参加到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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