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Z09033-0101-2023-00002 | 主题分类: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机构: |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泉安环改〔2023〕1号 |
标 题: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州安溪益鑫工艺品有限公司) | ||
概 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泉安环改〔2023〕1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 |
泉安环改〔2023〕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泉州安溪益鑫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3111397W
地址:安溪县龙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益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月16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未排水,但存在清洗水沟产生的废水通过雨水沟直接连通厂外地表水沟外排,最终进入依仁溪(龙门溪)的痕迹,你公司整形车间内雨水沟仍有残留废水。根据《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排污单位连通外环境的雨水沟(井、渠)中任何一处。”“视同为外环境”,执法人员于你公司整形车间内雨水沟对残留外排废水采集水样进行监测。
根据《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依仁溪(龙门溪)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废水直接排入依仁溪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2023年1月17日,安溪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悬浮物(SS)浓度达166mg/L,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70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月16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3年1月16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址、方位、平面布局及废水排放情况;
3.2023年1月16日《现场证据材料(相片)》,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3年1月1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5.2023年1月17日 安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安环检[2023]委1号),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清洗水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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